泉政办〔2016〕47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泉州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
为强化基本农田保护,按时完成全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106号)要求,结合泉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是切实落实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的重要工作。通过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在已有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成果基础上,按照城镇由大到小、空间由近及远、耕地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将城市(县城)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地块划出永久基本农田,完成基本农田落地、上图入库、成果验收和报备等工作,确保我市186.41万亩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达到切实加强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目的。
二、划定依据与工作基础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应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运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最新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等,在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的基础上,切实执行关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工作要求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有序推进。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
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5.《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7.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
8.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9.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
1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8号)
1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有关事项的函》(国土资厅函〔2013〕1078号)
1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4号)
1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论证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3号)
1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106号)
15.《泉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二)工作基础
1.已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已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相关图件、表册、数据库及文字等资料。
2.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2012年度报部备案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包括图件资料和数据资料。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经批准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数据库、文本及说明;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有关成果和审批资料;涉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各级土地整治规划成果和项目验收资料。
4.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等成果。最新的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的相关图件、数据库以及文本说明等成果。
5.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最新的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的相关图件、数据库及文本说明等成果。
三、工作要求
(一)与规划协同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要与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等工作协同开展,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多规合一”工作相衔接,依法依规、统筹谋划、有序开展,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域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全部上图入库、落地到户。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前,先行完成城市(县城)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调整完善后,按照土地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及时全面完成县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二)工作重点
在加强和完善已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基础上,进一步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1.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
(1)城市(县城)周边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本县(市、区)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
(2)交通沿线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本县(市、区)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
(3)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其他应当划为和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但尚未划入的耕地。
新划入的基本农田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地类须为耕地。
2.可以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
(1)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中计划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
(2)经省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农业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监测和评价认定的遭受严重污染无法治理的耕地;因自然灾害和生产建设活动严重损毁无法复垦的耕地。
在划定过程中,发现现状基本农田中,有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及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其他农用地,应予以划出,并补充划定数量相当、质量符合要求的永久基本农田。
3.划定后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应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依法依规批准修编或调整,各地不得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将现状基本农田中的耕地划出。
(三)技术要求
1.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应以经国土资源部认定的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2012年度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为底图,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协同推进。
2.基本农田数据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要素和基本农田专题要素,数据库建设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最新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为基础,根据《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和《基本农田划定(补划)技术规程》要求,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
(四)成果资料
1.文字资料。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检验分析报告、工作总结等。
2.划定图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等。
3.相关表格。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登记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一览表,及相应的统计汇总表等。
4.其他成果。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和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设立情况等成果资料。
5.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等内容形成的数据库。
四、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各县(市、区)应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等,抓紧开展调查摸底、核实举证、论证核定和制订划定方案等工作,在2016年6月前组织实施,在2016年8月前进行成果验收,在2016年10月前完成划定成果备案,规范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
(一)调查摸底
收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2012、2013、2014年度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图件资料;最新的卫星影像资料;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数据库、文本及说明;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有关成果和审批资料;涉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各级土地整治规划成果和项目验收资料;已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相关的图件、表册、数据库以及文字等资料;最新的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的相关图件、数据库以及文本说明等成果;最新的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的相关图件、数据库及文本说明等成果。
以最新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和地力评价成果等为基础,采取内业分析和外业调查的方式,分析评估城市(县城)周边(含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未划为基本农田的现有耕地分布、数量、质量和集中连片度等,综合每个城市(县城)的实际情况,提出城市(县城)周边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初步任务。
市级和鲤城区、丰泽区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负责中心城市的调查摸底、提出初步任务。县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负责县城的调查摸底、提出初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