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首页>土地政策>征地补偿

沈阳:康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规定(最新)二

2016年08月12日 14:29 来源:康平县人民政府网

第六条在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设的无产权产籍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单体住房;

(二)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前,在被征收房屋连续居住满12个月以上;

(三)居住人应为被征收人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

(四)在康平县范围内没有其他产权房屋;

(五)持康平镇城镇户口(持胜利街道城镇户口)。

确认无产权产籍住宅房屋时必须由政府组织社区、房产、街道、国土等部门现场监督并签字。出具证明单位应当严格把关,产生后果由出具证明单位负责。

补偿或安置无产权产籍住宅房屋面积应当按实际测量面积70%进行折算。计算土地面积补偿时扣除原有房屋占地面积。

第七条在土地使用证确定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设的主房翻建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原住宅房屋所有权证面积基础上建造的房屋;

(二)必须是同时建筑施工、外形一致的房屋;

(三)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前,在被征收房屋连续居住满12个月以上。

主房翻建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以征收地户口簿记载的人数为准,按25平方米/人计算(含有证面积)。

翻建面积在控制标准以下,其超出房产证记载房屋面积部分按70%折算为有证面积处理;翻建面积在控制标准以上,控制标准以内的超出房产记载房屋面积部分按70%折算为有证面积处理,超出控制标准以上的部分按附属房屋补偿。

第八条其他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

(一)仓房、煤棚、地下室、地上物等附属设施按照具体改造地块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给予补偿。

(二)土地补偿按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扣除征收房屋基底面积后,结合房屋所在征收地区土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三)从事生产经营且有经营许可证的应补偿下列费用。

1.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格、新旧程度计算补偿费。

2.货物运输和设备拆装费。

3.恢复供水、供电、供热、排水、通讯等原生产规模的配套设施费。

4.因征收房屋导致停产停业从而带来的经营损失的补偿。

(四)征收住宅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人每户一次性搬家补助费1000元。在一个土地证上界定为无产权产籍住宅房屋的搬家补助费按一户对待。

(五)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每月9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4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每月900元临时过渡期补助费,过渡时间从房屋搬迁时起至回迁房屋交付使用时止,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六)有线电视线路每户补偿380元,信息网络每户补偿150元。

(七)对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户,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20000元奖励;选择异地安置的给予15000元奖励;选择原地安置的给予10000元奖励。

第九条在同一土地使用证范围内有多个有证房屋,按多户对待,即“一房证”按“一户”对待。

第十条居住公房符合房改政策的可以进行房改,然后给予补偿安置,也可以保持原产权性质回迁安置。

第十一条原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如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同意,房产部门重新丈量核定面积,以核定面积为准。

第十二条对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无土地使用证(或合法有效土地审批手续)的被征收人,由房产部门对房屋所有权证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如证件真实有效,按安置政策办理。如发现弄虚作假,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被征收人土地面积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第十三条房屋交易后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产权不明晰或出现纠纷的,到公证处公证,按公证书约定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有房屋批件已在规定时间内建设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可参照有证房屋进行补偿。

第十五条对本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的不予补偿;临时建筑符合规划但未超过批准时限的,按照该建筑重置价结合剩余年限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6年4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实施拆迁的,补偿规定按原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修改及上级有关规定调整时,按修改、调整后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不同征收区域,严格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偿方案。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康平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解释。

推荐:康平县农村产 权交易    辽中 区农村产 权交易   浑南 区农村产 权交易

你可能感兴趣

最新资讯
    加载中...
    火热
    招募中
    城市
    姓名
    电话
    免费获取合作资料

    下载土流APP

    获取一手地块信息

    美国优质土地都在这里

    去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