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十)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市州政府要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简化办理手续。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取得转租收入的承租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按有关规定,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转租收入中扣除。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和《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市州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出台符合条件承租人子女就近入学等基本公共服务政策措施。
(十一)完善租赁管理政策。要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稳定租赁关系。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市州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住房出租标准,对住房租赁的最小单元、单间最大居住人数、最低人均居住面积以及配套设施、消防安全等做出规定。
五、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
(十二)加快公租房分配入住。加快历年列入国家计划尚未竣工的公租房项目建设进度,进一步完善公租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推行公共租赁住房预分配制度,确保已建成公租房项目尽快分配入住。
(十三)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适当放宽户籍、住房、财产和收入等准入条件,逐步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在满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将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有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住房保障。有条件的市州在充分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租住需求的前提下,可将乡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周转房,用于乡镇政府以及教育、医疗、卫生等基层单位工作人员的过渡性居住。
(十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完善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对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配租完毕后仍有保障需求的,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完善租赁补贴制度,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
六、加强住房租赁监管
(十五)落实地方责任。市州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要建立多部门联合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加快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要加强住房租赁管理机构建设,充实人员力量,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十六)加强行业管理。各级建设部门要负责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完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要加快建立住房租赁信息平台,逐步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的活动。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工作有效推进。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