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首页>土地政策>征地补偿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厦府办〔2015〕199号

2016年08月10日 10:15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四章 租金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市发展改革部门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租金补助标准调整机制。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补助按照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水平分档执行:

(一)属于中等偏下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以上的,按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40%予以补助;

(二)属于低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标准0.5倍以上的,按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予以补助;

(三)属于低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标准0.5倍及以下的,按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80%予以补助;

(四)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家庭的,按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90%予以补助。前款第(一)、(二)、(三)项中的家庭收入是指申请家庭在首次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承租期间申请租金补助变更或者申请续租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

第二十七条 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应当根据租金补助合同确定的比例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缴纳自付租金部分,租金补助部分由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缴纳。特殊租金补助由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和发放。

厦门市保障房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在入住社会保障性住房时,应当向该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入住备案。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办理前款规定的入住备案后,入住成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入住备案变更.非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需临时居住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入住前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入住备案,备案时需提供临时居住人员的身份信息和临时居住理由,并承诺临时居住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临时居住时间超过30日的,临时居住人员应当是申请家庭成员的亲属或者护理人员、保姆,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延长入住时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承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将入住备案信息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未按本条规定办理入住备案的,有关部门可以停发租金补助和物业服务费补助。

第二十九条 承租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因特殊情况需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应当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并说明空置时间和空置理由,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住户相关申请材料及时报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社会保障性住房空置期间住户仍需按规定缴交租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巡查制度,发现违反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及时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在居住期间发生收入、人口变动等情况,需要调整租金补助、物业服务费补助的,住户可以持申请材料向社会保障性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在承租期间因结婚、离婚、生育或者死亡等原因导致家庭人口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持申请材料向社会保障性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租赁合同主体变更申请。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因租赁合同主体变更,需调整租金补助的,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调整。

第三十三条 属于低收入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可以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请物业服务费补助,补助标准为物业服务费的40%。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请物业服务费补助,补助标准为物业服务费的80%。
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核查属实的,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

(二)未主动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化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将社会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的;

(四)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五)未按规定缴交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的;

(六)不配合市(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入住备案的;

(八)应当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拒不退出的;

(九)发生占用公共通道、违规饲养动物、噪音扰邻、高空抛物等违反相关物业管理规定行为,经物业服务企业劝导拒不改正的;

(十)承租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无故连续空置超过6个月的;

(十一)不配合有关部门对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维护维修工作的;

(十二)其他违反社会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不良信用记录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三十五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记入良好信用记录:

(一)积极参加社区志愿者活动,积极参与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和谐邻里和纠纷调解,表现突出的;

(二)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表现突出的。市、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物质奖励,具体经费由市、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申请家庭的良好信用记录在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所在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内公开。

厦门市保障房

第六章 退出

第三十六条 依照《条例》规定,申请家庭主动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按下列程序收回社会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家庭填写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物业服务企业对拟退出的社会保障性住房进行现场查看;

(三)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与申请家庭签订退出协议;

(四)申请家庭在退出房屋同时,应当缴清租金、物业服务费、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等应当由其承担的相关费用,并将户籍迁出该房屋。

第三十七条 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承租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社会保障性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续租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家庭成员都不具有本市户籍的;

(二)申请家庭已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又拥有其他住房的;

(三)申请家庭收入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2倍以上的;

(四)申请家庭信用档案中有不诚信记载且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九条 申请家庭收入超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但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的2倍以内(含2倍),需续签租赁合同的,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不实行租金补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及其变化的,由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轮候资格。第四十一条依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条件骗取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房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由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房屋。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中损毁、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处50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房屋。社会保障性住房承租户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2个月内未办理手续并入住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承租资格;承租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无故连续空置超过6个月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房屋。

第四十三条 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按期缴纳租金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补交,并加收每逾期一日应缴金额3‰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房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你可能感兴趣

最新资讯
    加载中...
    火热
    招募中
    城市
    姓名
    电话
    免费获取合作资料

    下载土流APP

    获取一手地块信息

    美国优质土地都在这里

    去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