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秸秆禁烧监管
(七)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和考核。强化卫星遥感、无人机等应用,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的效率和水平。健全秸秆资源评估、综合利用和焚烧监测的统计、评价体系。逐步建立以过火面积、焚烧量和综合利用量为核心的秸秆禁烧工作评价、考核方法和奖惩机制。
(八)加强信息公开和执法。各地要加大秸秆禁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公开违法焚烧秸秆的相关信息,对因焚烧秸秆造成火灾、人员伤害、交通事故的严肃依法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实行目标责任制,对秸秆焚烧严重和综合利用率低的地区启动问责机制,并追究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收集和利用水平
(九)积极支持新技术和装备研发。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秸秆还田、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领域新技术的创新,扶持引导基层农技部门、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鼓励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科研单位引进和开发先进实用的秸秆粉碎还田、捡拾打捆、固化成型、炭气油联产等新装备,推广秸秆就地就近实现资源转化的小型化、移动式装备,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装备的产业化发展与应用。
(十)完善秸秆综合利用标准体系。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标准,完善秸秆制生物炭、秸秆粉碎还田作业、秸秆生物炭还田改土等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逐步建立秸秆综合利用产品标准与质量检测体系,实现装备、产品和工艺操作的标准化。
五、完善扶持政策,构建有效激励机制
(十一)完善落实有利于秸秆利用的经济政策。财政投入方面: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各方面资金加大秸秆有机肥、秸秆还田、秸秆养畜补贴力度,以及对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给予支持。秸秆焚烧严重的地区,要加大财政性资金支持力度,用于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税收优惠方面:落实好秸秆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切实促进秸秆资源化利用。研究将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产品列入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金融信贷方面: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为秸秆收储和加工利用企业提供金融信贷支持。
(十二)贯彻执行有利于秸秆利用的土地和用电政策。土地政策:秸秆收储设施用地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地、废弃地等,原则上按临时用地管理,属于永久性占用的,按建设用地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电价方面:粮棉主产区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秸秆捡拾、打捆、切割、粉碎、压块等初加工用电纳入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范围,降低秸秆初加工成本。
六、加强宣传培训,提高资源环境保护意识
(十三)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教育培训。各地要强化秸秆禁烧和利用的意识,在农业职业教育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实用技术推广和操作人员培训力度,提高技术普及率。各地要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学会协会,现有农村基层组织和服务组织的作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机作业和秸秆收储运规范培训,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实用成熟技术,提高农民秸秆综合利用技术能力。
(十四)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宣传作用。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开展秸秆利用和禁烧的专题系列报道,大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典型经验以及露天焚烧的危害性,并采取面向基层、贴近农民、生动活泼的形式,普及相关知识和技术,逐步提高全社会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识和自觉性。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任务责任
(十五)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各地要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强化主体责任;要健全相关法规规章,出台配套政策,明确执法主体,落实工作职责,建立考核机制,严格奖惩措施;实行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目标责任制,把任务分解落实到部门、乡镇和村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农民参与的工作格局。
(十六)强化部门协调合作。充分发挥秸秆综合利用统筹协调机制作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统筹研究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秸秆综合利用的政策建议,加强对地方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督促和指导,扩大利用规模,提升技术水平,促进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改善大气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