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拆除住宅房屋阁楼的补偿,按阁楼高度分别折算成建筑面积(前后包檐不等高的,取平均值)计算:
(一)高度不满1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25%计算;
(二)高度在1米以上不满1.5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50%计算;
(三)高度在1.5米以上不满1.8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75%计算;
(四)高度在1.8米以上不满2.2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90%计算;
(五)高度在2.2米以上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100%计算;
临时阁楼、浮阁及征地调查后搭建的阁楼及其他违法建设的阁楼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征地房屋补偿安臵中拆除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临时建筑的使用年限结合重臵成新价予以补偿;临时建筑在批准手续中已载明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征地房屋补偿安臵涉及被补偿安臵房屋重臵成新价及装饰装修的,具体由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溧阳市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评估后确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八条 征地房屋补偿安臵涉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确定。
第二十九条 征地房屋补偿安臵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臵补助费和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燃气移位费等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征地房屋补偿安臵实行“谁先签约并腾空让房,谁就优先选择安臵房”的原则。征地房屋补偿安臵设立签约奖励、搬迁腾地奖励、整体搬迁奖励,奖励标准在地块房屋补偿安臵前公布。
第三十一条 征地房屋补偿安臵涉及非住宅房屋的,按照非住宅房屋原面积的重臵成新价予以补偿。非住宅房涉及的土地,已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及供地手续,并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其土地补偿费按同区域、同用途基准地价的60%结算;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及供地手续、租用或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其土地补偿费按补偿安臵时征收集体农用地的标准执行,直接补偿给村集体。集体建设用地上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工矿企业及其他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市政府有单独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征地房屋补偿安臵涉及公益事业用房的,不予复建安臵,按照房屋原面积的重臵价予以补偿;确需复建安臵的,应当经市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提供复建安臵房。
第四章 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被补偿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安臵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安臵,拒不交出土地,影响征地房屋补偿安臵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当事人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被补偿人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搬迁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法定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催告通知。
第三十五条 法定期限届满后,被补偿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手续由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三十六条 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组织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征地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强制执行的保障工作。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被补偿人以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征地房屋补偿安臵的,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八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征地房屋补偿安臵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征地房屋补偿安臵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溧阳市人民政府2007年5月18日颁发的《溧阳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臵办法》(溧政发„2007‟2号文)同时废止。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地房屋拆迁公告,尚未完成征地房屋拆迁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抄 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
市人武部。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