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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土地流转发展态势及相关政策

2016年08月05日 17:29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点击量:0

当前,福建省农业正处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阶段。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流转,鼓励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加速全省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以下是关于福建省农村土地流转发展态势及相关政策:

一、福建省农村土地流转发展态势

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始于八十年代后期,通过全省各级政府的政策推动,以及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土地流转势头加快,并已形成一定的规模。据统计,2012年福建223.8万亩承包地进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占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面积14.52%。

2014年以来,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出台速度进一步加快,一系列的政策均体现出决策层面上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心。2014年8月11日,《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下发,强调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这为土地流转政策的推进进一步扫清障碍。

去年9月,福建省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福建发布的首个省级推进土地流转意见,意见的核心思想是还不动产权益给农民。并指出,农民可以以地为资产入股,这样对一些渴望得到土地使用权的公司,打开了股权换土地的方便之门,对于农民和企业都有实质利好。

“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才能激活土地生命力。”福建省社科院专家指出,土地流转需循序渐进,一方面要加快推动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分化,为土地规模经营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加快发展农村二、三产业,鼓励农民专业从事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商贸等经营服务,使农民逐步摆脱对土地的依赖。同时,要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二、福建省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政策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闽政办〔2014〕16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推动我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落实“省统筹、市督促、县负总责”的责任机制,按照“两年扩大试点,三年全面推开,五年基本完成”的工作要求,2015年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试点任务并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2017年基本完成全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坚持依法规范操作,严格执行政策,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按照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数据库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要求,依托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除了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补助外,各设区市要按照耕地面积每亩不低于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分年度拨付;各县(市、区)也要落实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农民收取费用。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列入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建立专项督查和情况通报制度,确保工作有序推进。(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国土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全省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在农业生产条件较好、农民种养意愿较高的地区,支持农户以土地折价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在人多地少、外出务工较多的地区,引导农机、植保等社会化服务合作组织为农户提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统配统施等“土地托管”服务,既不改变农户承包关系,又保证地有人种,实现统一耕作,规模化生产;在发展高优农业有优势、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到非农产业的地方,推广沙县土地信托流转模式,依托农业部门或乡镇土地流转平台进行公司化经营,实行统一委托、统一流转、统一分配,建立风险防范和收益返还制度。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各地要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当地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加大粮食规模化生产支持力度,新增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支持粮食产能区建设,对产能区内流转100亩以上从事水稻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每亩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优先安排;继续对承包耕地30亩以上种粮大户每亩给予30元以上的奖励,奖金从下达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增量中安排。结合我省实际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农业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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