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16〕4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精神,结合我省城镇化发展实际,进一步提高全省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五大发展理念,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抓住辽宁新一轮振兴发展重要机遇,坚持走以人为本、补短扬长、产城融合、生态文明、传承文化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提高质量为重点,以产业结构调整为基础,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完善体制机制为保障,推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城乡一体发展的新型城镇化。
坚持补短扬长与分类指导相结合。补强县镇的薄弱环节,发挥大城市优势,推进全省城镇空间结构、功能结构和规模结构的优化,加快形成空间分布合理、不同等级城市功能互补、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体系结构。
坚持产城融合与完善功能相结合。重点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着力治理交通拥堵、大气污染等“城市病”,促进人与城市和谐发展。
坚持传承文化与改革创新相结合。尊重历史、延续文脉、增强文化底蕴,打造具有东北文化脉络、关东地域风情、辽宁历史记忆、鲜明民族特色的城镇。以户籍制度改革为突破口,统筹推进土地、财政、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等领域的配套改革,全面提升城镇化质量。
二、大力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一)加快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城镇户口迁移政策,创新人口管理工作,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分类细化落户政策,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改进沈阳、大连两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合理确定鞍山、抚顺、本溪三个市的城区落户条件,有序放开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九个市的城区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放宽除沈阳、大连两个市以外的其他城市城区引进人才和投资落户条件。(牵头单位:省公安厅,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等)
(二)全面落实居住证制度。持有居住证的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牵头单位:省公安厅,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文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等)
(三)推进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将有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为主”政策,确保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并在就学地参加中考和高考。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体制,将进城落户农民全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为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扩大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报覆盖面,建立参合农民出院即时结算制度,加快实现并完善省内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制度,方便参合农民在全省范围内就医及时获得补偿。推广全省新农合健康卡工程,切实缓解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牵头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文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等)
(四)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机制。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和城镇建设用地指标与农业转移人口数量挂钩机制。通过财政和事权倾斜增强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较多地区政府的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城镇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能力。合理分担公共成本,不断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参与机制。(牵头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农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