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的安置原则
等价值量调换、贴近面积安置、不允许扩套。
2、产权调换房屋位置
位于石家庄市 “百岛绿城”19、21号楼。
3、产权调换房屋的交房标准(附后)
4、过渡方式
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5、其它补偿
①搬迁费(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20元/㎡为标准,按二次计发。
②临时安置费(过渡费):自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开始计发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25元/㎡/月计发。产权调换过渡期限36个月,首次计发12个月,以后每6个月计发一次,最后过渡期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期限结算。延长过渡期限的,按《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③固定电话移机费:每部88元,按二次计发。
④空调迁移费:柜机每台200元,壁挂分体机每台150元,窗机每台100元,按二次计发。
⑤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迁移费:每台200元,按二次计发。
⑥有线电视迁移费:每路158元,按二次计发。
⑦网络移机费:每路200元,按二次计发。
6、搬迁奖励
①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20日(含)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奖励200元/㎡,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10000元。
②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第21至35日(含)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奖励100元/㎡,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10000元。
③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5日(含)内,项目内楼房以单元为单位,被征收人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10000元。
凡在上述的奖励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被征收房屋交验房手续的,不再给予以上奖励。
7、其他奖励
①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等价值量部分按照6716元/㎡计算,不计楼层差价。
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超出等价值量面积25㎡(含)以内部分,按4000元/㎡计算,计楼层差价;超出等价值量面积25㎡以上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计算,计楼层差价。具体楼层价格,详见产权调换房源价格表。
凡在上述的奖励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被征收房屋交验房手续的,不再给予以上奖励。
七、其它
(一)在征收范围内长期居住、异地无住房的被征收人,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调查、公示及辖区办事处或居委会审查核实后,在不超过2万元限额内给予适当补助。
(二)在征收范围内长期居住、特殊困难、因病致贫、低保边缘群体的被征收人,由辖区办事处和居委会审核后,在不超过1万元限额内给予适当补助。
(三)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在项目征收范围公告之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对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以内的营业面积给予300元/㎡补助。
(四)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按照《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
(五)公有住宅房屋
1、对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进行征收的,根据《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装饰装修补偿有约定的按约定进行补偿,无约定的据实补偿给出资人,搬迁奖励及其它补偿归承租人享有。
八、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一)非住宅房屋补偿及公摊补助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和有关规定执行;房屋装饰装修、附属物的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有土地补偿标准依据市政府公布的市区土地基准地价,按照所在区域居住用地基准地价予以补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基准地价的60%),若被征收单位原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高于居住用地基准地价的,按原用途基准地价给予补偿。
(三)搬迁费及其他补偿按照住宅房屋补偿标准执行。
九、费用结算
(一)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暖、有线电视及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费用结算前自行结清。
(二)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将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原件交由房屋征收部门收回。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征收补偿费经审核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付清。
(四)选择产权调换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征收补偿费经审核后,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付清被征收人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电器移机费和搬迁奖金等费用。
(五)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差价款应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结清。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以房产管理部门最终确权的面积为准,据实结清。
十、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需提交的资料
(一)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等原件或公产住房使用证明);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三)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委托他人办理征收手续时需要提交产权人当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或公证书,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如被征收房屋权属等事项涉及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产权人已故的,需提供产权人死亡证明、家庭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有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法定继承权公证书。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石家庄市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