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日前出台了《开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加快推进开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满足棚户区居民多样化安置需求,促进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那么,这是怎样一种新模式?对棚户区改造居民来说有什么好处?此前,开封市曾公开发布了《开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满足棚户区居民多样化安置需求,促进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豫政〔2015〕8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6〕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已列入我省或我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改造范围内住宅房屋被征收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含直管或者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承租人,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适用本细则。非住宅或被认定为“住改非”的房屋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居民自愿、分类施策、控制实物补偿的原则,在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鼓励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可采取自主安置、集中安置、团购安置等方式。
(一)自主安置。指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安置,或者选择货币补偿利用补偿款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
(二)集中安置。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集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或者政府购买我市现有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现对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安置。
(三)团购安置。指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信誉好、诚信度高的房地产企业,采取折扣、让利等优惠措施,以团购价为棚户区改造居民提供货币化安置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
第五条 政府集中购买或以团购方式组织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做好前期调查摸底,多方征求居民意见,统筹考虑房源的区位、套型、面积、价格、配套、入住时间等因素。
第六条 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144㎡范围内;
(二)项目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三)已经竣工的房屋应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
(四)无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五)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且近3年开发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
第七条 政府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作为集中安置房源的程序和结算:
(一)拟定方案。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查摸底情况,依法依规拟定安置房集中购买方案,报项目所在区政府审核。
(二)组织房源。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发布购买信息公告,组织有意向的房地产企业自愿报名,根据条件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普通商品住房建立货币化安置房源库,作为政府集中购买的房源对象。
(三)开展采购。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依据区政府审核同意的安置房集中购买方案,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开展采购,或者通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开展采购。对拟采购的安置房源区位、房屋套数、套型面积、购买价格等,须报区政府审定。
(四)锁定房源。采购安置房源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区财政部门出具采购确认文件,区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地产企业签订安置房采购预订合同,并对采购房源的具体情况、管控期限、剩余房源处理等相关事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合同签订后,区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地产企业持预订合同到市住建、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安置房管控手续。
(五)选房安置。棚户区改造居民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从锁定房源中选房安置的,与房地产企业另行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自行结算。
第八条 政府搭桥以团购方式为棚户区改造居民提供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的,房屋征收部门应适时发布团购房源的区位、套型、面积、价格、配套设施、入住时间等相关信息,并组织有关房地产企业现场布展,搭建服务平台,为棚户区改造居民多方位购房提供便捷服务。
选择购买团购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取得补偿款后,与房地产企业自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