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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关于金竹路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2016年7月)(2)

2016年08月01日 17:35 来源: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4)货币补偿的奖励

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被征收人奖励,法院强制执行的除外。

五、土地收益金收取相关规定

(一)土地收益金收取范围。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使用的土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被征收人补偿时,应扣除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补交的土地收益金(被征收人没有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以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建设部门认定的该宗土地的性质、用途、面积为准):

1.被征收房屋中,企事业单位自管用房使用国有行政划拨土地的;2.被征收人使用行政划拨或出让土地并自行改变原用途,按改变后用途确定补偿标准的。

(二)土地收益金收取标准。

1.企事业单位自管用房使用国有行政划拨土地并按批准用途使用的,按出让评估的市场价与划拨权益价的差价收取土地收益金;2.改变批准用途使用行政划拨土地的,按实际用途的出让市场价与原用途划拨权益价的差价收取土地收益金;3.改变出让用途使用出让土地的,按实际用途与原批准用途的出让市场价差额收取土地收益金。

六、契税优惠相关规定

(一)房屋实施征收后,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新购置房屋成交价格未超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免征契税。

(二)对超出房屋征收补偿价值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年内,被征收人已购置房屋并缴纳契税的,并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己经购买商品房的合同、契税完税凭证,由征收部门退还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同部分的契税。

(四)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年内,被征收人已签订购买期房合同未缴纳契税,并未享受第(三)款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按第(一)、(二)款规定办理。

七、其它事项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市政府令第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根据金华市城市规划要求,婺城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依法对金竹路(铁路至环城西路)实施改建,现将道路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范围予以公告。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2日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有关规定,现将《金竹路(铁路至环城西路)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见附件。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期限: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8月3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杭长客运专线婺城区段工程建设指挥部(胜利北街718号,邮政编码:321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金竹路(铁路至环城西路)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36115915@qq.com

(三)通过电话方式将意见反馈至杭长客运专线婺城区段工程建设指挥部,联系人:丰德富,联系电话:82532605,传真:82532636。

 

2016年8月1日

金竹路改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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