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批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开工期限
被许可人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取得施工许可;依法无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应当在一年内开工。逾期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自行失效。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后可以重新申请。
第二十四条 开工公告
工程开工前,被许可人应当在工程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公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所有附图、附件复印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提交虚假材料行为的处理
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受理投诉
镇、街应当开设批后监管投诉专线电话,接受相关投诉、建议或举报。专线电话接听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并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处理。投诉专线电话应当全程录音。
投诉处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并回复投诉人。
根据投诉发现被许可人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九条处理。
第二十七条 巡查
镇、街应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巡查,督促指导被许可人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巡查应当2人或2人以上共同实施。
巡查人员应当做好巡查记录,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巡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查。
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被许可人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建设的,巡查人员应当场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被许可人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的,应当告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规划验收
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完工后,村民应当持以下资料向属地镇、街申请规划验收:
(一)规划验收申报表;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验收测量记录册;
(四)竣工图。如住宅建设没有变更或者变更不涉及主体结构的,可以施工设计图作为竣工图;如采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的方案进行施工的,应提供方案中的设计图。
镇、街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各项要求,或虽存在违法建设但已经过依法处理并按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应当作出验收合格的决定,出具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第二十九条 违法建设查处
涉及违法建设的认定与查处,按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查处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违法建设行为需要出具规划意见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监督与指导
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镇、街办理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审批业务的指导和监督,提供技术、政策、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支撑和保障,确保乡村建设规划委托审批顺利实施。
第三十一条 政务公开
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受委托办理村民个人建房许可管理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名单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委托内容的设定、增加、变更、转移、取消等必须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增加、扩大、转移。
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制定并公布委托下放事权运行流程图,流程图应当明确承办岗位、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申请人权利和投诉举报途径等,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流程图和委托书在单位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 完善内控制度
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及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衔接流程,规范行政管理行为,防止交叉重复许可、推诿扯皮、逾期办理等现象发生。明确协调配合工作机制,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信息化管理
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村庄规划编制管理信息平台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村民建房审批核发业务,将收件资料、现场实勘、审批过程、审批结果、批后监管、规划验收等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实施规范管理,加强行政审批权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档案管理
各单位应认真落实案卷归档制度,按照《档案法》以及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案卷管理。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如实记载业务审批过程中的各环节情况,形成格式统一、规范、内容完整的业务档案资料,每个月报送给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负责统筹业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第三十五条 抽查监管
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通过档案抽查、现场调查等方式加强对镇、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的监管。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五分之一,抽查的个案应当以随机方式产生。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镇、街的规划审批是否超越委托的范围和权限;
(二)镇、街实施规划审批是否在法定条件之外增加或减少条件;
(三)镇、街是否存在将规划审批权转委托的行为;
(四)是否按照要求公示、公开;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是否存在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标准收费的情况;
(七)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情况;
(八)档案保管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九)批后监管是否到位;
(十)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责任追究
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日常监管及抽查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镇、街工作人员存在违法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因镇、街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履行赔偿责任后,可向镇、街及相关责任人追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有效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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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加快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建设美丽乡村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日前印发。《行动计划》提出,力争到2018年粤东西北地区完成80%、珠三角地区基本完成全部自然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行动计划》明确,广东省将以整治农村垃圾、水体畜禽污染、乱搭乱建为突破口,“由点到面及片”整县、整市全域推进村庄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力争通过3年努力,促使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容村貌实现根本改观。
《行动计划》指出,综合整治以县(市、区)为责任主体,以20户以上自然村为基本单元,每年整治20%的自然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