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为规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丹东市实际,制定了《丹东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入各县(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系统或通过政府采购实施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全文如下:
丹东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的规模和质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1号)、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三个平台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2〕248号)、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委《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3〕4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县(市)区政府要统一组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工作,成立由政府领导负责,国土资源、财政、水务、农业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机构。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组织力度,整合各方力量,形成政府负责、国土资源部门协调统筹、财政部门保障资金、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下简称整治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实施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农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水毁复垦)等相关项目。
(一)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条件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高标准基本农田,按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2012)、《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的项目。
(二)农村土地整理项目,是指为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等开展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村土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的项目。
(三)增减挂钩土地复垦项目,是指对符合增减挂钩试点拆旧区条件的散乱、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建设用地进行整治的项目。
(四)其他相关项目,是指耕地占补平衡开发项目和土地复垦项目,以及由国家、省、市确定的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相关的重点农业项目。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以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以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项目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提高效益”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六条 全市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制度,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应当予以剥离,剥离土用于新开发耕地、农村土地整治、工矿废弃地复垦、中低产田改造等项目客土土源。
第七条 整治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坚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八条 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工作负总责,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政策制定、监督检查,分解落实省下达的土地整治计划任务,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规划设计批准和验收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按照省、市相关要求,会同市财政、水务、农委等相关部门分解年度整治任务,对全市整治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整治项目信息备案工作。
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相关部门负责项目预算资金审核、批准、使用与监督管理,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办理资金拨付。
市水务局、市农委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整治项目涉及本部门建设工程的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相关部门负责项目计划草案、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报告审查论证,做好整治项目的质量、数量技术复核和项目验收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九条 县(市)区政府是整治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明确项目法人,组织实施项目,做好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预审查及项目初步验收等前期准备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财政、水务和农委等相关部门负责项目计划草案初步编制、初步规划设计审查论证、初步技术复核及协调工作。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十条 市政府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和省农委下达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资金,以及市、县安排的整治项目资金,组织开展项目的审查论证和立项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并与水利建设、农业发展、农村建设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二)项目区一般以区域或流域划定,规模开展,集中连片实施。
(三)项目应充分考虑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新增耕地和投资标准等指标。
(四)项目所在地乡级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积极性较高,权属清楚,四至明确。
(五)项目应当优先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主产区、现代农业示范县示范区、节水滴灌(增粮)项目区和增产潜力较大的地区安排。
(六)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土地整理项目、土地复垦项目以及节水滴灌(增粮)项目应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相互衔接,当年度一并下达,重大灾毁复垦项目应优先安排。
(七)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耕地损毁的,优先安排恢复资金。
第十二条 县(市)区政府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申报立项材料
(一)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立项申请;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区现场踏勘单;
(四)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总体规划图;
(五)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利用现状证明、权属调整方案、规划审核证明;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农业、水务、林业、电力等工程内容的,须经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各相关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审查意见。
(七)项目区影像、图片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市政府收到项目申报单位的立项申请后,组织相关管理部门人员以及农委、水务、林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成立项目审查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核实项目相关情况,对申报项目的政策性、技术性等进行论证、评估,对纳入环评审批类别的项目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验收。
经审查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市政府申报,市政府下达立项批复(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政府采购等公开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
第十六条 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规划设计审查论证,项目资金报财政审核后,批准项目建设计划。各相关部门和专家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材料齐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预算资金审核报告。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实行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绩效考核制度。
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进入各县(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系统或通过政府采购实施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应对项目招标进行监督管理。
有条件的地区在完善制度、明确责任和监管到位的前提下,对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直接实施的项目,可以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作为整治项目建设的主体,通过补贴或奖励的方式开展土地整治。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依据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编制依据、建设任务和目标,项目实施管理的组织机构,工程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项目施工进度控制和工程质量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依法采取招标等公开方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项目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可以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过程及施工质量,掌握施工进度,协助项目法人组织工程验收等事项以及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前,项目法人按照有关规定在项目所在地的行政村进行公告,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天。
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投资金额、新增耕地面积、建设工期;项目批准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实施范围内的土地权属状况及权属调整方案;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完成项目实施前期准备工作后,向县(市)区政府提交开工申请,经审查和现场核实合格、具备条件的准予开工,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整治项目规划设计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先实施后报批。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变更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才能变更。
项目设计变更一般由项目法人、施工单位或涉及土地权属单位提出,并由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方案。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涉及土地权属单位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后,上述单位分别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涉及农业、水利、林业、电力等工程内容的,须经相关部门提出具体调整意见。
第二十四条 申请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县(市)区政府项目变更申请,其中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变更的原因、变更的主要内容等;
(二)项目所在地村委会、乡(镇)政府、设计单位、项目法人、施工和监理等有关单位同意变更的证明资料;
(三)规划设计变更方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设计变更批准后,由项目法人及时组织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不得以变更为由拖延工期;项目竣工后,设计变更材料同原设计材料一同归档。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项目及其标段施工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督促项目建设任务落实,建立动态巡查管理制度,及时在土地整治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报备,充分利用监管系统进行集中统一全程监管,开展项目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七条 单位工程(田间道路、生产路、农桥等长度和宽度不得超过行业规定标准,田间道路路面宜采用混凝土、沥青、碎石等材质)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项目资金由同级财政自有资金解决。
第二十八条 自然灾害、抢险损毁耕地的,县(市)区政府自行审批,组织项目实施,并报市政府备案。项目资金由县(市)区政府自筹资金解决。
第二十九条 根据《建设工程管理条例》规定,按照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必须做好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过程所有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并对已完工的工程做好管护和移交工作。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负责按照统一的土地整治标志设置规定,在项目区内的主要建(构)筑物上设置永久性土地整治标识和标志,在项目区显要位置设立标志牌,并填写项目建设的相关内容。项目所在地乡镇或村集体负责做好项目的后期管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