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有效化解我市房地产库存,使补贴政策更多惠及群众,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住房消费暨农民进城购房工作的意见》(汴政【2016】27号)(以下简称《意见》)第6条购房补贴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1.自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购房发票为准),凡在市区(不含祥符区)购买2015年9月30日(含)前已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继续享受《意见》中规定的补贴政策。
2.自2016年8月1日(以购房发票为准)起,购买2015年9月30日之后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不再享受补贴政策。
2016年7月28日
(注:请购房者于2016年8月1日前及时办理购房发票等手续,避免购房补贴无法申请。)
附: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住房消费暨农民进城购房工作的意见
汴政[2016]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国家、省相关政策,促进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逐步消化商品房存量,提振房地产市场信心,有效防范市场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善金融服务
1.提高个人住房消费金融服务效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市民之家设立房屋抵押、个人住房贷款办理窗口,公示审批条件和办理流程,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的,开封市银监分局要依法进行处理。
2.落实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5%,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3.加大对农民进城购买自住住房的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监管政策、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发符合农民收入和消费特点的贷款品种,在收入证明、抵押担保、还款方式等方面加强创新,降低农民购房门槛,积极实行优惠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