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川县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汶川县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1日
汶川县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改善棚户区群众居住环境,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按照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范围为汶川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土地上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被依法征收的,所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实施时间
以政府发布的征收公告时间为准。
三、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县政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主体,委托乡镇政府具体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县住建、国土等相关部门配合乡镇政府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四、征收补偿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群众主动参与棚户区综合改造的模拟征收、安置、补偿的工作模式。
(一)坚持依法征收与补偿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坚持“先签先搬先选”原则。
五、征收与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方式。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征收人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价格,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
实行房屋产权式调换的,按照建筑面积进行调换。依照本方案,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进行调换。
1.就近调换。按原征收房屋面积进行产权式调换。调换面积不足原征收房屋面积的,由征收人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调换面积超出原征收房屋面积在10㎡(含10㎡)以内的,被征收人按调换房的建设成本价向征收人支付超出面积金额;超出原征收房屋面积10㎡以上的,被征收人按房地产价格评估价格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市场价格,向征收人支付超出面积金额。
2.异址调换。被征收人调换到离原居住地或商铺地有一定距离,口岸、地段较以前差,按土地级别(按已拟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分等定级为准)进行产权调换:
一级调换至二级,调换面积为原征收面积的120%;
二级调换至三级,调换面积为原征收面积的120%;
一级调换至三级,调换面积为原征收面积的140%;
三级调换至二级、二级调换至一级、三级调换至一级按原建筑面积调换。
3.其他:征收人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每户产权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
对原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5㎡,且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征收人,按不低于45㎡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调换;45㎡(含45㎡)以内的差价款由征收人承担,被征收人不再补差;超出45㎡但不足60㎡(含60㎡)的,超出面积由被征收人按建设成本价向征收人支付超出面积金额;60㎡以上的,超出面积由被征收人按房地产价格评估价格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市场价格,向征收人支付超出面积金额。
4.产权调换的保障住房给予简装修,装修标准为水电、电视线路、网络线路等配套设施入户;室内地面为水泥砂浆找平压光,墙面及顶棚刮白,普通照明灯;厨房、卫生间地面贴地砖墙面贴瓷砖,卫生间安装蹲便器、洗面盆;安装入户防盗门、单元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