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政策扶持
19.加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力度。规范统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审批程序,对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按权限进行核准或备案;对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支持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不再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和竣工决算。在项目公司成立前已办理的相关手续,原则上不再重复办理。建立投资、价格、补贴协同机制,对价格未调整到位的,经营性项目补贴由财政部门承担,转化为政府购买服务;非经营性项目还本付息根据项目发起约定由发展改革部门或财政部门承担,运营成本由财政部门全额承担。
20.创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供地政策。非营利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原则上以划拨方式供地。企业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吸引民间资本建设营利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新增营利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供地之前要进行公示,只有一个申办主体的,按市场地价水平供地;有多个申办主体的,由市国土部门商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营利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可采取租赁方式供地。
21.落实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的供地政策。依法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建设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众创空间、研发设计等新产业、新业态的项目,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22.切实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落实国家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负、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阶段性降低“五险一金”费率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一律免征权限内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一律减半征收权限内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完成涉企收费清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评审、评估、检测等各类涉企收费,严厉打击各种涉企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23.加大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力度。对民间投资新建、扩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具有养护功能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每张新增床位2.5万元补助支持;普通功能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每张新增床位2万元补助支持;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对上述项目按1:1比例配套。对民间投资老旧供热管网改造、煤改电、煤改气、综合管廊、充电站、停车场、餐厨垃圾处理、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文化创意产业、郊区旅游基础设施等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项目工程建设投资30%的补助支持。对民间投资项目红线外市政配套设施予以同步保障,红线外配套市政道路、供水、污水和再生水管网建设改造等由市、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红线外电力、燃气等经营性设施由市、区专业公司投资。
24.加大财政性资金扶持。在社会保障、公共文化和市政市容公共服务等领域,积极培育和扶持政府购买服务市场主体。采取价格扣除、预留份额、评审优惠等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综合使用订购、首购、推广应用等采购政策,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发展。市财政可通过对经认定的创业基地给予奖励或贴息支持方式,引导创业基地降低新产业、新业态的小微企业租金水平。对用于本市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市财政资金可通过引导基金、股权投入、贷款贴息、绩效奖励等方式给予支持。
25.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组建产业联盟。以资本为纽带、以项目为载体、以技术为平台、以上下游企业为链条,加强产业联盟各成员单位在技术研发、生产制造、示范应用、市场开拓、金融支持、人才培育、中介服务等方面的资源整合和相互协作,提升民营企业市场进入能力。
26.构建“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由市投资促进局、市工商联会同市有关部门共同建立民间投资协调促进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民营企业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政策宣传和项目推介,形成政企沟通长效机制和政策反馈机制。由市投资促进局牵头建立全市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国家及本市产业发展、投资、财税等政策,以及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和办理条件等信息。加强和细化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分析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在各行业和区域的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抓好促进民间投资的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27.抓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民间投资工作措施的督查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细化重点任务,紧抓关键环节,以更大的决心和气力抓好促进民间投资工作措施的督查工作,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查认识、查责任、查作风,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对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要问责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