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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专项方案》 渝府办发〔2016〕128号

2016年07月18日 14:03来源: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 点击量:0

渝府办发〔2016〕12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专项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专项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专项方案》 渝府办发〔2016〕128号

重庆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专项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推进我市去产能工作,根据《重庆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方案》(渝委发〔2016〕9号)精神,制定本专项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把去产能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把处置“僵尸企业”和空壳公司作为化解产能过剩的“牛鼻子”,综合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政策和法治办法,积极稳妥去除无效供给,不断提高工业供给端的质量和效率,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市场倒逼与政策支持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用法治化和市场化手段化解过剩产能。加强政策支持,完善体制机制,规范政府行为,确保社会稳定。

化解过剩产能与转型升级相结合。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有序化解过剩产能,提高重点产业产能利用率。通过化解过剩产能,促进企业优化组织结构、技术结构、产品结构,创新体制机制,提升综合竞争力,推动重点产业转型升级。

突破重点与依法依规相结合。整体部署、重点突破,统筹推进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钢铁、煤炭行业和工作基础好的区县率先取得突破。强化法治意识,依法依规化解过剩产能,以做好职工安置为重点,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处置好企业资产债务。

(三)工作目标。

2016―2018年,通过多管齐下、综合施策,鼓励和引导企业主动进行市场出清,去除一批过剩产能、“僵尸企业”和空壳公司,使技术落后、环保不达标、生产不安全、长期亏损的企业基本消除,腾出资源要素、市场空间支持有前景的企业发展。

1.钢铁行业。2016年底前,全市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基本完成。2017年底前,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全面完成,全市钢铁产能控制在800万吨左右。(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2.煤炭行业。全市关闭煤矿340个左右、淘汰落后产能2300万吨/年左右。通过实施煤矿关闭退出和产业结构优化,全市煤矿数量压减到70个以内,煤炭产能压减到2000万吨/年以内。(责任单位:市煤管局、市国资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3.烟花爆竹行业。引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型转产,力争实现全市52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全部退出市场。(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4.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和空壳公司。去除一批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和空壳公司。(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5.非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和空壳公司。去除一批非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和空壳公司。(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6.粮食库存。通过市场调节部分优质品种供给,优化地方储备粮规模结构,完成国家下达的储备任务。(责任单位:市商委、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7.其他行业(船舶、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小火电等)。依法依规关停主城区3000吨/日以下水泥生产线;鼓励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兼并重组;船舶行业力争退出产能20万载重吨;关停单机10万千瓦以下和设计寿命期满的单机20万千瓦以下常规燃煤火电机组。(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重点任务

(一)精准施策,分类处置“僵尸企业”和空壳公司。

1.精准识别,建立“僵尸企业”和空壳公司数据库。对生产经营困难造成停产半年或半停产1年以上,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连续亏损3年及以上,长期欠薪、欠税、欠息、欠费且无法正常经营,主要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的企业,可认定为“僵尸企业”。对经过登记注册但长期没有经营业务的公司可认定为空壳公司。具体认定时,要科学合理,尊重市场规律,精准识别,按经济类型分别纳入国有和非国有数据库。(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市煤管局、市安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办,各区县人民政府)

2.重点推进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和空壳公司处置。按照“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要求,分类处置,力争用两年时间实现大部分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和空壳公司有序退出。

对可进入产权市场交易的,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转让,实现国有股权全部转让退出。(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

对变现能力相对较好,资产负债相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清算关闭注销。(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

对资不抵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实施司法破产,实现市场出清。(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高法院、市金融办)

对产业关联度强,尚有转型发展潜力的,采用吸收合并、无偿划转、股权多元化等方式进行重组整合。(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

对已关闭暂不能注销的,由国有企业集团将多个“壳”企业吸收合并或设立“平台”,实施集中统一管理,降低维护成本。(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

3.分类处置非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和空壳公司。按照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的要求,统筹运用经济、行政、法律、金融等政策措施,采取市场化退出、兼并重组、扶持发展等方式,进行分类处置。

对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停止各种财政补贴和不同形式的保护。商业银行要加快不良贷款、呆坏账的处置进度,终止放贷,加快企业市场化退出。(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

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引导企业依法通过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市场。(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经济信息委、市高法院、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

对现有资产和资源仍具有一定价值的企业,引进优势企业作为战略投资人,通过兼并重组、债务重组、破产重整的方式,盘活企业资产资源,实现企业扭亏脱困。(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经济信息委、市高法院、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

对当前经营困难,但资产质量、市场前景较好的企业,采取扶持发展的方式,支持企业加快开展技术改造,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适应市场需求、满足消费升级需要的产品;协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帮助企业降低经营成本,加快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

(二)多措并举,有效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

1.淘汰落后产能。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行业能耗、水耗、生态环保、安全生产、技术准入标准,对工艺装备落后、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年度任务加快淘汰。定期公布各区县(自治县)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建立淘汰落后产能社会监督机制。(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国资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2.化解过剩产能。分类分项、综合施策,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努力促进企业实现脱困发展。

主动压减过剩产能。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发展需要,主动压减部分过剩产能。(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引导产能向优势企业集中。积极开展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引导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集中,促进五大功能区域特色发展、差异发展、协调发展、联动发展。(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转型转产消化产能。支持引进资本和技术,激发企业活力和创造力,调整工艺路径和产品方案,开拓市场,实现企业转型转产。(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外经贸委、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对外合作转移产能。积极推动国际产能合作,支持企业参与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转移部分产能,实现互利共赢。(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委、市国资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3.取缔违法违规企业。对超标用能、产品质量不合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环保不达标的企业(设备或生产线),公告企业名单,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闭或取缔。(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国资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完善机制,促进企业规范化退出。

1.引导企业兼并重组。鼓励龙头企业开展跨行业、跨所有制减量化兼并重组。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压减过剩产能、延伸产业链、促进转型转产。(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2.发挥资产公司平台作用。发挥新组建的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等平台作用,以市场化方式处置社会不良资产。鼓励依法经批准设立的民营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等参与处置“僵尸企业”和空壳公司。支持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度。(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3.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国有企业处置非经营性资产和不良资产,优化资产结构,为引入非国有资本创造条件。鼓励非国有资本通过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途径依法参与国有“僵尸企业”和空壳公司改制重组。(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4.实行企业破产清算退出。支持各级法院设立“僵尸企业”和空壳公司破产处置绿色通道,优先受理立案,缩短“僵尸企业”和空壳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审理周期,加快审理进度,严厉打击企业恶意逃废债务行为,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高法院、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市金融办、重庆证监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四)加强监管,遏制产能盲目扩张。

1.控制重点行业产能总量。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政策,严禁违规建设钢铁、水泥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技改和搬迁项目必须实行等量置换。已享受国家奖补资金和有关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不得用于置换。加强全市重大项目规划布局,防止新兴产业出现重复投资和过剩产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2.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修订完善并严格执行《重庆市五大功能区产业投资禁投清单》,各区县(自治县)一律不得新增列入负面清单的产业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土地、能评、环评和项目核准、备案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新增授信。(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金融办)

3.依法依规实施监管。完善产能过剩行业的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数据采集实现全覆盖,及时准确掌握全市产能过剩行业动态,依法公开监测信息,科学合理引导企业投资方向。强化环保执法,严格依法处置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加大能源消耗执法检查力度,严格依法处置生产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的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执法,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安全和能耗等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和吊销营业执照。(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

(五)调整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推进结构调整。支持企业进行结构调整,提高技术水平,增强经济效益。支持钢铁企业调减船板生产能力,转产薄板、钢结构等精品用材。支持船舶生产企业向生产标准化船型、特种船舶、海洋工程船(台)等转型。加强电解铝生产企业与下游加工企业就地链接,提高行业整体效益。(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2.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实施智能制造、技术改造、工业强基、质量品牌、服务型制造、绿色制造等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六大工程,加快技术创新,调整优化产品结构、拓展产业链条、创新商业模式,提高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和效益,全面提升重庆制造整体影响力和竞争力。(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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