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确保各项业务正常开展,结合福州实际,现就规范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一)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或还贷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能以夫妻名下的一套住房来申请提取。
(二)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金额或购房总价,且不得超过申请提取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其中,购买商品房(含保障性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从取得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购买二手房(含拍卖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房屋被征收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且有补交差价的,应从交款发票或交款凭证开具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
(三)职工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办理委托冲还贷,申请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当期实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已办理委托冲还贷的职工不得再申请提取。
结清贷款的,应从结清贷款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除销户类提取以外,其他提取均应间隔满12个月。
二、规范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一)关于连续缴存时间的认定
职工因工作变动变更住房公积金账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合并计算缴存时间:
1、原账户余额转移至新账户,其中未中断缴存的;
2、因离职再就业中断缴存,在3个月内重新建缴住房公积金,并将原账户余额转移至新账户的。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
1、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申请之日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2+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贷款申请之日至退休之日预计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调节系数α
(1)流动性调节系数α按以下标准确定,按季度调整。
流动性状况公积金个贷使用率区间流动性调节系数α
流动性宽松 上季度中有2个月个贷使用率<80% α=1.2
流动性正常 80%≤上季度中有2个月个贷使用率<95% α=1.0
流动性紧张 上季度中有2个月个贷使用率≥95% α=0.8
(2)当上季度中有2个月的个贷使用率保持在同一区间时,各住房公积金机构应在新季度初及时向社会发布流动性系数调整公告,并在公告发布次日执行。
(3)对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流动性紧张状况时,其调节系数α仍为1.0。
(4)个贷使用率=个贷余额÷归集住房公积金的余额×100%
其中,个贷余额是指中心用自行归集的资金和融资借款资金发放的个人贷款余额。
2、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组合配套的商业贷款部分,下同)的,除按计算公式计算贷款额度外,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2)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抵(质)押物价值的80%;
(3)职工家庭月负债≤职工家庭月收入的60%;
3、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最低额度:
(1)当流动性宽松、正常时,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按双职工80万元、单职工50万元执行;
(2)当流动性紧张时,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按双职工60万元,单职工40万元执行;
(3)为支持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需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额度不论资金流动性情况统一确定为20万元。
(三)职工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申请之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来认定家庭月收入,无需提供收入证明。若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仍另需提供收入证明。
(四)继续停止向第三次使用及尚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