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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陕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

2016年07月07日 14:16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点击量:0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陕人社函〔2016〕520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做好我省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省政府同意,2016年全省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由2015年每人每年4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40元(其中原有400元各级财政继续按原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新增的40元中,中央32元,地方8元,地方负担部分仍按原比例分担)。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水平,成人个人缴费不低于130元/年,学生儿童不低于90元/年, 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

二、提高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后,应由市、县配套的资金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专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参保人员缴费和入库工作,将基金结余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做好各项医疗待遇落实工作。

三、按照本《通知》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评估。重大事项要及时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6年7月4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务)厅(局):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为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现就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同)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加筹资,提高基金保障能力

(一)合理提高筹资标准。2016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42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120元基数部分按原有比例补助,对增加的300元按照西部地区80%、中部地区60%的比例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居民个人缴费在2015年人均不低于12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50元。

(二)探索完善筹资办法。各地要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确定当地居民医保实际筹资标准,合理确定财政补助与个人缴费分担比例。要结合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工作推进,实行城乡统一的筹资政策,并逐步均衡城乡居民筹资负担。结合巩固完善大病保险,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地区探索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居民收入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在筹资中的比重。

(三)确保资金拨付到位。各地要按规定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级财政要加大对困难地区的倾斜力度,完善地方各级财政分担办法,确保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在今年9月底前全部到位。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加强个人缴费责任的宣传落实,做好居民医保基金征缴和大病保险资金划转工作,并与财政部门建立对账制度,及时上报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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