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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6

2016年07月05日 10:21 来源: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提升服务效能

(一)完善信息系统。 实行全省城乡医疗保险参保就医服务“一卡通”。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资源,加快建设省、市、县(区)三级医疗保险信息数据平台,并与省、市、县(区)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将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延伸到基层医疗保险服务平台和定点医药机构,实现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加快推进全国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衔接,将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建设,实行“一站式”同步结算。强化信息安全和患者信息隐私保护。通过统一发放使用社会保障卡,实现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信息查询、费用结算、医疗救助“一人一卡,一卡通用”目标。

(二)完善支付方式。 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及药品供应商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形成合理的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支持参保居民与基层医疗机构及全科医师开展签约服务,签约服务费用主要由医保基金、签约居民付费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等渠道解决,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新秩序。

(三)加强医疗服务监管。 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服务监管办法,充分运用协议管理,强化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促进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四)完善经费保障。 健全医疗保险经办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在维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原有经费项目和资金渠道不变的基础上,各地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保障工作必要经费。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激励机制,市县财政根据《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办法(暂行)》(赣财社〔2014〕44号)规定,结合当地财力状况和医疗保险工作开展情况确定。

五、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整合工作平稳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工作作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改善民生、促进发展的重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成立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的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医疗保险制度、体制、政策、管理、经办整合工作的组织推动和协调指导,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江西保监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成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制定整合制度、整合机构、统一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有效措施,精心组织,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确保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落实责任分工。 按照职能分工,在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省人社厅负责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组织实施、政策制定、经办服务、督促指导和宣传培训;省、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划转工作;省委宣传部配合做好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宣传工作,通过正面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省发改委负责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财政厅负责完善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研究新农合基金移交监督管理办法和统一的财政补助政策,并按政策落实财政补助资金,督促各地做好管理和经办工作的经费保障;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做好相关的新农合职能、经办机构、人员、基金等移交工作,参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制定、调整及宣传引导工作,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服务;省审计厅负责指导各级审计部门做好新农合基金和各类资产移交的审计工作;省公安厅负责定期提供全省城乡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信息,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医疗保险欺诈骗保行为;省教育厅负责定期提供全省全日制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入学和毕业等信息,督促学校协助做好学生参保登记工作;省民政厅负责督促市、县(区)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各类困难人员信息,协助做好困难群体参保及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工作;江西保监局负责对参与经办服务的商业保险机构的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和市场行为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和实施方案要求,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各街道、乡镇及社区、村委会做好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组织和政策宣传工作。

(三)平稳有序推进。 各设区市要在2016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城乡居民医保的职能、机构、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数据等归口整合工作,2016年10月底前出台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妥善研究处理好体制、制度并轨期间的情况,针对整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确保管理和经办队伍思想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宣传经验亮点,妥善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印发后,各地、各部门不得再另行出台与本《实施意见》精神不一致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在整合工作完成前,各级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人员编制暂行冻结,除正常基金支付和办公支出外,不得借移交之机私分、瞒报和转移财产,突击支付基金和突击花钱。已经实施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地区,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政策和管理措施。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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