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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二)

2016年07月01日 15:49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体系。

1.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将其主要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城市总体规划已经审批、尚未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城市,应当补充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规划期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战略、规划目标、平面布局和分区管控、竖向分层划分、重点地区建设范围、地下地上空间一体化安排、开发步骤等做出安排部署,并提出人民防空、环境保护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要求。

2.完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涉及地下空间的内容。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完善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要求,补充有关地下空间相关控制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项控制指标提出规划控制和引导要求,包括开发范围、深度、强度、使用性质、出入口位置、互连互通要求、人防建设要求、大型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区范围等。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注重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与地面建设之间的协调,加强地下交通设施之间、地下交通设施与相邻地下公共活动场所之间的互连互通。鼓励重点地区开展地上地下一体化城市设计,并将主要控制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3.协调地下空间规划与有关规划的关系。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地下管线、地下综合管廊、地下交通等规划,应当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相协调,鼓励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与人防工程规划的整合。涉及地下空间内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制定过程中应与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4.完善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制度。各城市完善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制度。涉及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规划许可、规划核实,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控制要求。

(二)推进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标准体系建设。

1.完善地下空间规划设计标准规范。研究建立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设计标准体系框架,补充和完善各层次城乡规划中有关地下空间规划设计的标准。研究制定《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概念术语、功能与设施分类、规划编制要求等,形成统一的规划标准,促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标准化设计和管理。研究制定地下空间平面和竖向规划、地下综合管廊设计、地下交通工程设计、地下停车场设计、地下步行街道设计等规划标准和导则。

2.修订完善地下空间施工建设标准规范。梳理研究已有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施工建设标准和规范,包括工程勘察测量、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土建施工、设备工程、环境安全、防灾减灾等标准规范,对已有标准规范进行修订和完善,充实有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定,体现地下空间利用的自身特点,满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需要。

(三)推进地下空间普查和地下空间信息系统建设。

1.开展地下空间普查。推进城市地下空间现状普查。对已有和在建地下空间进行分类和信息收集,并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建立地下空间资源的普查制度、补(修)测制度、汇交制度。建立地下空间档案管理系统。按照相关保密要求,妥善做好地下空间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2.建立地下空间信息系统。结合智慧城市建设,推进城市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将普查成果纳入系统,动态维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信息,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提供支撑。逐步将地下空间规划、规划许可、权属管理、档案管理等纳入统一管理平台,建立地下空间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实现城市地下空间数字化管理,提升城市地下空间管理标准化、信息化、精细化水平。

(四)完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立法体系。

1.开展立法前期研究。开展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立法研究,组织做好调研、论证、咨询、起草等基础性工作,听取省级政府部门、地方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相关利益群体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加大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协调相关法律法规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法律法规的关系,减少和避免法律法规冲突和矛盾,实现合理衔接。

2.鼓励地方加强立法。推动地方立法和技术管理规范工作。各省(区、市)根据自身情况,因地制宜推动地方立法工作,研究制定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规划建设管理、权属登记、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章,界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有关主体及其职责、职权,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有关制度及其内容和程序要求,推进依法行政。

3.加强制度建设。开展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有关制度研究工作,作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制定、规划许可管理等方面的基础。各省(区、市)应当在全面梳理规划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制定和实施管理有关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主体。

城市人民政府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城市地下空间有关规划,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制度,推进地下空间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管理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监督、指导和协调力度,结合已有规划和各地实际,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

国务院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加强规划制定和管理的指导监督,开展立法研究,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提升管理水平。

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建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部门之间的协同管理机制,维护城市地下空间的整体性、系统性,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

建立重大问题专家咨询机制。充分发挥专家顾问作用,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提供技术支撑,避免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由于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地下情况的不确定性等带来的高风险。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和使用的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质量监管机制、安全使用监管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等,落实监管人员,提高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质量,保障安全。

建立评估机制。对规划实施情况和有关配套政策机制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总结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作出调整。

(三)加大资金支持。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对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制定、现状普查、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任务的资金投入。优化政府投资结构,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地下空间开发建设。

积极探索地下综合管廊、公共服务设施等的有偿使用,建立合理的收费机制。规范和鼓励社会资本对地下空间开发建设运营的投资。按照产业化发展、企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思路,拓宽私营企业、民营资本进入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及运营领域的渠道和途径,为民营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创造良好环境。

(四)建立激励机制。

制定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中心城区地下停车场设施建设运营,提升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质量和水平。通过合理确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等形式,制定鼓励地下空间互连互通的相关政策,鼓励开发商提供地下商业空间和地下公共交通设施、出入口和通道等。

(五)加强队伍建设。

加强教育培训。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加强对地下空间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管理人员的培养,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建立具有行业发展前瞻性的产学研相结合的人才培养体系。

加强设计和施工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制定发布地下建设工程、市政工程、地下交通工程等专业工程设计和施工专业人员职业标准,明确职位要求,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的激励机制,提升专业人员素质和业务能力。

加强国内外技术和管理经验交流。搭建交流合作平台,通过考察、座谈、交流研讨会等形式,进一步汲取借鉴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地下空间从业人员队伍的整体水平,适应地下空间行业的发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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