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要求,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含)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六、允许在四县(市)购房入户
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在桐庐、淳安、建德、临安四县(市)购买商品住宅(含二手房)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七、完善居住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认真落实《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严格执行配套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按规定交付使用,进一步加快配套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等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品质,形成宜居的生活环境。未落实地块周边配套设施的,不予安排土地出让。
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完善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搭建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为住房租赁供需双方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
鼓励个人或机构购买库存商品住房开展租赁业务,特别是鼓励有实力的中介公司和专业机构开展长期租赁业务。在符合城市发展功能导向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其他社会机构、个人购买库存商品房,并转型为众创空间、养老、文化、体育、旅游等设施。
鼓励发展房屋租赁市场金融业务,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利用社会资金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九、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在改善民生、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对保持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切实消除房地产项目审批、建设与融资过程中的障碍。
加强房地产相关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减轻房地产企业负担。加强土地增值税预缴清算工作,加快清算速度,缩短清算周期,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
鼓励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股权收购等形式做大做强,增强自主创新与抗风险能力,提高产业集中度,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商业办公物业持续经营,持有一定比例商品住房或将其库存商品住房用于社会租赁,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的运作模式,实现转型发展。
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和动态调控
市发改委、建委、住保房管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全市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和评估,尤其要对房地产市场供应类型、住房结构、重点区域加强分类指导和协调。有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特别是根据本区域房地产市场情况,出台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保房管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