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以下优惠办理事项:
一、办理条件: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7)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8)保障性住房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9)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0)老年服务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1)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2)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4)大学科技园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5)科技企业孵化器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6)医疗卫生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7)教育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8)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9)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0)国家储备商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1)搬迁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2)电力行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3)水利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4)民航机场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5)军队系统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6)武警部队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7)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8)地下建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9)天然林防工程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0)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1)农村饮水安全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2)矿山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3)煤炭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4)盐场、盐矿的矿井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5)林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6)核电站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7)铁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8)石油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9)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40)司法系统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41)石油储备基地建设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二、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或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
三、办理机构
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
四、办理时间:工作日
8:00-12:00
15:00-18:00(夏)
14:30-17:30(冬)
五、承诺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六、提供资料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证、海域证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开山填海整治或废弃土地改造前的图纸、图片及其他能够证明目标土地整治或改造前状态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滩涂、泽塘、山地等废弃土地的批复文件。
7.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防范用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8.保障性住房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廉租住房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政府部门出具的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棚户区改造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政府部门出具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9.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安置的残疾职工名单(各月)及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应注明全体职工的个人明细情况)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名单,安置残疾人名单及岗位安排,符合安置比例及相关条件的用工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