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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

2016年06月27日 10:11 来源:山东省农业综合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实行严格的评审制度,未经评审或评审不合格的,不予立项。

(一)项目评审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单位的合规性、申报材料的规范性、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投资方案的可靠性、效益分析的合理性。

(三)项目评审应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四)项目评审可采取实地考察、专家评议及陈述答辩等形式。

(五)各级须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并健全专家库管理办法。

(六)项目评审实行评审责任制。评审人员对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因评审结论失实导致项目立项决策失误的,评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为1-2年。凡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须如期建成,并达到规定的建设标准。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土地治理项目建成后,应达到田地平整肥沃、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通畅、林网建设适宜、科技先进适用、优质高产高效的标准。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建成后,应使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实现设备更新、技术升级、规模扩张和产品市场竞争力提升,应与项目区农户建立密切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第三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为申报项目并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乡镇政府、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业科技推广单位、家庭农场等。

县级农发机构应与项目法人签订法人责任书。

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须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三十八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建设内容调整,须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土地治理项目:凡建设内容调整涉及财政资金额度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须在项目实施方案重新审定后逐级报经国家农发办批准;100万元以下的,须在项目实施方案重新审定后报经市级农发机构批准,报省农发办备案、确认。

(二)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凡建设内容调整涉及财政资金的,须在项目实施方案重新审定后由省农发办批准,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确认。

(三)所有项目建设内容的调整须在项目立项次年4月底之前完成,逾期将逐级收回财政资金,统筹用于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十九条  年度项目进行变更或终止,须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年度项目变更(指项目性质、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单位的任何一项变更)或终止的,须在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下达前报省农发办审定,逾期由省农发办收回省级以上财政资金,在全省范围内重新择优立项。

(二)项目变更或终止经批准后,县级农发机构应及时将项目变更或终止的决定正式通知项目法人,并说明变更或终止的理由。县级农发机构须在收到项目终止正式通知一个月内上缴省级以上财政资金。

(三)终止项目及因项目变更取消的项目,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由项目法人自行负担。

第四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推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实行招标。

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进行监理。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及农村集体、农民自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应推行公示制。

第四十一条  各级农发机构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定期逐级报送项目实施进度情况。

第四十三条  招标节余和工程决算审计审减资金须继续用于本年度项目工程建设。

(一)使用招标节余和工程决算审计审减资金实施项目工程,涉及财政资金额度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实施方案须报市级农发机构批准、实施计划须报省农发办批准;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施方案须报市级农发机构批准、实施计划须报省农发办备案确认。

(二)该项目工程由原施工单位实施的,须签订补充合同;由新施工单位实施的,须履行招标程序。

(三)该项目工程须在项目立项次年8月底前完成。

第四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一)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执行情况,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工程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及农民筹资投劳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运行管护和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等。

(二)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和省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标准,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批复、调整及资金拨付文件,以及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

(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在建设期内竣工并达到验收标准后,由县级农发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市级农发机构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并出具验收评价报告,在此基础上向省农发办报送验收总结报告。省农发办按照一定比例抽验。

(四)建设期内未竣工的项目,县级农发机构须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及竣工期限承诺书,由市级农发机构批准,报省农发办备案。

(五)竣工项目验收结果纳入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综合绩效考评体系。

第四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市级验收合格后,须当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一)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

(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应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推行建立自主管理灌排区的投资、养护管理机制,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对形成的资产实行有效管理。

(三)各级农发机构应做好后期项目监测评价工作,为改进项目管理提供依据。

第四十六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切实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做到资料收集齐全、归类清晰,装订规范,查阅方便,专人负责,专柜存贮。

第四十七条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损毁工程,其修复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地自行解决。遇有特大灾情,可以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

第四章  奖  惩

第四十八条  省对各市、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奖优罚劣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对考评成绩突出的市、县进行通报表彰,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倾斜,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对考评成绩差的市、县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适当扣减项目和资金基数。

第五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规定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一)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批复后,未按规定程序报批对项目计划进行调整、变更或终止的;

(二)项目建设期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未按批复计划足额落实的;

(三)滞留财政资金,超过资金拨付时限的;

(四)扩大财政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五)违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多结工程价款,虚列投资完成额,或者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

(六)财政资金报账支出以现金支付、使用不合格发票或者白条入账的。

第五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照国家有关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外,还将根据事实和情节轻重,按照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一至三倍扣减所在市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并暂停直至取消相关县开发县资格。

(一)因审核、监管不力,致使项目单位套(骗)取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

(二)市、县财政部门存在弄虚作假套(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资金和项目管理违规违纪行为被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各市农发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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