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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发布《关于加强工业园区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2)

2016年06月21日 11:02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网

五、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十四)拓宽环保资金渠道。对园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有利条件,采取合资、合作、PPP、BOT、TOT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维护。

(十五)推进市场化第三方环境服务。园区应充分利用市场,积极向社会购买专业化环境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园区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为园区提供环境监测、监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营、环境治理等环保一体化服务和解决方案。

园区应择优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运维单位对园区各类环保在线监控设施进行运维。环保部门负责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及标准。

园区应明确在推进第三方环境服务中的各方责任,逐步建立“排污者付费担责、第三方依法依约治理、政府部门指导监管”的治污新机制。推动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与园区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六)理顺和完善收费政策。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依法依规制定。园区可根据不同的接管标准和污水处理难易程度,污水集中处理实行差别化的收费政策。

园区内排污企业应依法依规缴纳排污费。直接向外环境排放污水的企业,由环保部门直接向其征收排污费;通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不再向其征收排污费。对于园区主要接纳处理生产污水的集中处置设施,根据其接纳水质、处理工艺、处理污染物的种类及危害程度,应按照一般企业收取排污费。

(十七)支持环保领跑园区和企业。以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为抓手,推进园区升级改造,建设环保领跑园区和企业。对环保领跑园区和企业,相关部门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及融资、补贴等相关政策措施支持。

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十八)开展园区环境保护大排查。园区管理机构要会同环保等部门,在2016年6月底前,对园区内所有企业进行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依法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整改内容、时限和要求,督促落实到位。企业应制定详实的整改方案,按时保质进行整改,直至达标排放。不能达标排放、不符合生产条件的坚决不能允许生产,落后的、污染严重的必须依法关停。

(十九)加大环境监测监察力度。加大对园区企业的环境监测力度,增加监测频次,及时掌握企业的排放状况。定期组织开展园区及周边地下水、排污受纳地表水体、大气、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在开展常规污染监测的同时,逐步加强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加大对园区企业的环境监察力度,加强日常巡查、突击检查、监督检查。鼓励举报园区及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举报偷排偷放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奖励。

(二十)加大惩处力度。依法综合运用按日计罚、限产限排、停产整治、停业关闭、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手段,对园区内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惩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环境问题突出的园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实行区域限批。

(二十一)加强监管能力建设。重点加强县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强化专业技术培训。大力推进环境监测、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齐配全监测和执法装备,保障监测、监察工作用车,进一步提高园区环境监管能力。充分发挥园区环境监管网格作用,做到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场所、定经费,使园区各重点排污单位得到有效监管,实现环境监管全方位、全覆盖。具备条件的园区可设立环保机构,配备必要的监管力量。

七、强化环境信息公开

(二十二)加大园区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园区所在地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法公开园区相关企业落后产能淘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费缴纳、行政处罚和突发环境事件处理情况等环境信息。

园区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达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园区及企业可在网站或园区醒目位置采用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实时公开在线监控数据。

(二十三)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园区管理机构及环保部门应向社会公开环境污染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开通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交流。对涉及园区的环境信访、投诉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答复反馈信访人或举报人。

园区管理机构和园区重点企业应建立与周边群众的常态化沟通机制,通过上门走访、邀请群众参与、聘请环保监督员等形式,听取群众对园区环境保护的意见和建议。

八、严格落实考核问责

(二十四)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各市、县(区)政府要切实担负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履行对环境实施统一监管的职责,加强对园区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分解园区污染防治目标和重点任务,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园区环境保护各项目标任务完成。要明确负责园区环保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落实园区环保管理责任。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组织开展园区环境保护情况排查,并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园区环境综合整治方案。要根据轻重缓急,从当地污染最为严重、耗能最大的行业入手,交叉推进园区污染防治工作。

全省各级环保、发改、工信、住建、国土、水利、安监、公安等部门及园区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监管责任,认真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做好园区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省环保厅要根据本意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指导推动各地实施园区污染防治工作,坚持集中整治和长效监管并重,巩固工作成果,严防污染反弹。

园区企业要进一步强化污染治理的责任,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落实环境监测、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运维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实施污染治理、设施运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十五)严格考核追责。省环境保护委员会每年组织开展对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报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园区,省政府将约谈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责令整改落实。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和重大社会影响的,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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