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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6〕24 号

2016年06月20日 14:42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点击量: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按照“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走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提高质量为关键,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新型城镇化目标任务,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制定完善土地、财政、投融资等配套政策,充分释放新型城镇化蕴藏的巨大内需潜力,到2020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7%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8%左右,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努力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

坚持点面结合、协调推进。以综合交通网络为依托,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合理分工、功能互补、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国家和省级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作用,积极推进小城市培育试点、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特色小镇创建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提炼推广可复制经验,带动全省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创新。

坚持科学施策、联动推进。加强部门间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协调配合,推动户籍、土地、财政、基本公共服务等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形成合力。加强部门与地方政策联动,推动地方加快出台一批配套政策,确保改革举措和政策落地生根。

坚持补齐短板、重点突破。加快实施“一融双新”工程,以促进农民工融入城镇为核心,以加快新生中小城市培育发展和新型城市建设为重点,瞄准短板,加快突破,弥补供需缺口,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

二、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一)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落地。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落户限制。除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采取积分制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以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依据,合理确定落户条件。加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社会服务制度,实现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紧密结合,整体推进。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加快推进我省居住证制度法制化进程,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制订出台《福建省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以县(市、区)为单位,制订出台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清单和标准,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全覆盖。鼓励各级政府不断扩大对居住证持有人的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与户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随迁子女升学全面放开政策,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以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市(本级)、县级可统筹人口流入地与流出地教师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组织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开展“互联网+”从业创业人员培训,加强县级职教中心建设,继续推动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畴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妇幼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卫计委、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机制。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允许在一定时期内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用地收益权。贯彻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省级预算内投资等财政性专项建设资金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城镇倾斜政策。统筹平衡对贫困地区、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财政厅、国土厅、发改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全面提升城市功能

(五)加快城市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基本建成福州、厦门城市轨道交通主框架,加快武夷新区轨道交通建设,启动泉州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加快城市快速交通和城市道路建设,建设福州、厦门、泉州等城市环状路网与城市中心区快速衔接通道,启动福州、泉州等城市快速路、快速公交、有轨电车等建设。加快重点发展区域路网、交通枢纽建设,推进中心城区重要道路节点优化改造,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在新建及扩建的城市主、次干道设置具有足够通行能力的步行和自行车道,有效衔接绿道网建设,促进绿色交通发展。加快换乘枢纽、停车场等设施建设,推进充电站、充电桩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加快城市桥梁建设和老旧桥梁除险加固。加大城市公交场站、公共停车场建设和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助力度。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交通厅、住建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完善提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按照常住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配置布局幼儿园、中小学、医疗卫生机构、养老设施、文体场所、交通枢纽(站点)、商业网点等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公共配套服务实施建设用地,形成市级、区(县)级、街道级、社区级设施衔接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网络体系,提高城镇吸纳和服务人口能力。继续实行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馆免费向全社会开放。加强社区服务场所建设,打造包括物流配送、便民超市、银行网点、零售药店、家政服务中心等在内的便捷生活服务圈。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加快推进住宅、公共建筑等的适老化改造。健全城市抗震、防洪、排涝、消防、应对地质灾害等应急指挥体系,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处置突发事件和危机管理能力。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文化厅、商务厅、民政厅、交通运输厅、教育厅、卫计委、体育局、应急办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实施城市地下管网改造工程。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统筹规划建设和改造城市供水、污水、雨水、燃气、通信等各类地下管网,新建道路、城市新区、旧城改造和各类园区同步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完善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加快城市排水管网、排涝泵站和排涝河道、防涝设施等建设改造,提高城市防汛排涝能力。推进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等国家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建设试点。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水利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由“以排为主”向“渗、滞、蓄、净、用、排”相结合的综合化、生态化的排水方式转变,由“快排”向“少排、慢排、净化后再排”的排水方式转变,全面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加强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海绵型道路与广场、海绵型公园绿地、绿色蓄排与净化利用设施等建设。推进福州、厦门市等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水利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九)加快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进一步拓展棚户区改造范围,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危旧住房改造,稳步实施城市规划区石结构房屋改造,有序推进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和非成套住房改造,将棚户区改造政策支持范围扩大到镇。推进棚户区改造实物安置向货币化安置转变,满足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让群众享有更好的居住环境和物业服务。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将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或实施目录。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财政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推动新型城市建设。深化厦门国家试点经验,推进“多规合一”试点工作。全面开展城市设计,将城市设计成果运用、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中,加快建设绿色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等新型城市,提高城市内在品质。综合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智慧城市发展,加快福州、厦门智慧城市建设,推进漳州、泉州、莆田、南平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等智慧城市国家试点建设。完善设计、施工和评价体系,推广绿色建筑和建材,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利用、节能门窗、绿色照明、屋顶绿化、地源热泵和太阳能利用等成熟适宜技术。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主城区房地产项目推广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合理划定城市“绿线”,优化城市绿地布局,加快省级绿道网建设,构建城市绿道系统。巩固和提升城市空气质量,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建设节水型城市。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修复、开发、利用,延续历史文脉,保存文化基因。按照产城融合发展的理念,推动一批产业人口集聚度较高、综合功能需求迫切、财力支撑能力较强的开发区,从单一的生产性园区经济向综合型城市经济转型。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住建厅、环保厅、文化厅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一)提升城市社会治理水平。落实市、区、街道、社区的管理服务责任,增强社区服务功能,健全城市基层治理机制。推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综合执法,加强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实践,持续开展有利于农业转移人口更快融入城市的各类人文关怀活动,促进市民形成良好的道德素质和社会风尚,提高企业、社会组织和市民参与城市治理的意识和能力。充分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健全完善城乡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体系,积极发展民生服务智慧应用,加强城市公共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提升城市治理和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省综治办、文明办、住建厅、民政厅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优化城镇布局和形态

(十二)发挥城市群和大都市区集聚效应。开展省级空间规划试点,积极推动海峡西岸城市群建设,实施城市群城际铁路等交通网络布局,促进与长三角、珠三角城市群协调发展。强化福州、厦漳泉两大都市区自身内在联系和功能互补,加快同城化步伐,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实现集约发展、联动发展、互补发展,增强人口承载集聚能力,引领全省城镇化发展,辐射带动周边地区。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市人民政府

(十三)优化提升中心城市功能。优化福州、厦门、泉州等中心城市的城市风貌、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促进产城融合,增强人口承载集聚能力,推动城市功能更新、精明增长。推动中心城区与周边区域的交通、信息网络等连接和产业分工协作,强化产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衔接,增强辐射带动和综合服务能力。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市、县(区)开展区划调整,拉开城市框架,拓展承载空间。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发改委、民政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四)加快培育发展中小城市。提质增量,加快发展中小城市。积极实施“大城关”战略,引导产业项目在中小城市和县城布局,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动优质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资源向中小城市和县城倾斜,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和宜居环境建设,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就近市民化。支持部分市辖区和县城合理拓展产业空间,有效承接产业转移,提高人口集聚能力,建设若干城区人口规模在50万以上、具有较强空间承载能力的中等城市。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住建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五)加快中心镇发展。积极推进乡镇整合,优化重点中心镇布局,加强中心城市周边小城镇的统筹配套发展,逐步建设成为卫星城,有效疏解中心城区功能。积极发展具有特色优势的休闲旅游、商贸物流、信息产业、先进制造、民俗文化传承、科技教育等魅力小镇,带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就近城镇化。

责任单位:省编办,省住建厅、发改委、国土厅、经信委、民政厅、农业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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