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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共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2)

2016年06月15日 16:23 来源:河南省政府网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破除制约发展瓶颈

(十六)加快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国家铁路网、高速公路网连接我省贫困地区的重大交通项目建设,推进普通干线公路升级改造。积极争取中央投资投入我省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的铁路、公路建设,提高补助标准支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和大别山革命老区县符合国家规划的公路项目建设,加强农村公路安全防护和危桥改造,推进“渡改桥”等民生工程建设,推动有条件的贫困县农村公路向自然村延伸。加强贫困地区重大水利工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水利项目建设。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全面解决贫困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小型农田水利、“五小水利”工程等建设向贫困村倾斜。对贫困地区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管理养护给予支持。加大对贫困地区抗旱水源建设、中小河流治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力度。加强山洪和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气象为农服务体系和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农网改造升级,全面提升农网供电能力和供电质量,制定贫困村通动力电规划,提升贫困地区电力普遍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光伏扶贫工程,支持光伏发电设施接入电网运行,发展光伏农业。

(十七)加大“互联网+”扶贫力度。完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加快推进宽带网络覆盖贫困村,加快实施数字广播电视入户工程。深入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实施电商扶贫工程。加快贫困地区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支持邮政、供销合作等系统在贫困乡村建立服务网点。支持电商企业拓展农村业务,加强贫困地区农产品网上销售平台建设。加强贫困地区农村电商人才培训。对贫困家庭开设网店给予网络资费补助、小额信贷等支持。开展互联网为农便民服务,提升贫困地区农村互联网金融服务水平,扩大信息进村入户覆盖面。

(十八)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人居环境整治。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农村危房改造,统筹开展农房抗震改造,把建档立卡贫困户放在优先位置,提高补助标准,探索采用贷款贴息等多种形式,切实保障贫困户基本住房安全。以整村推进为平台,加快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扎实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加大贫困村生活垃圾处理、污水治理、改厕和村庄绿化美化力度。加大贫困地区传统村落保护力度。继续推进贫困地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加大贫困地区以工代赈投入力度,支持农村山水田林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财政支持的微小型建设项目,涉及贫困村的,允许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管。

(十九)重点支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三山一滩”地区脱贫攻坚。出台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实施意见,加快实施新县等重点贫困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扩大革命老区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出台差别化政策加快推动全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脱贫步伐。用足、用活、用好国家重点支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政策措施,坚持区域发展与精准扶贫相结合,强力推进《河南省大别山、伏牛山、太行山贫困地区群众脱贫工程规划(2014-2020年)》《河南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试点方案》实施,切实加大“三山一滩”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提升特色产业发展能力,确保“三山一滩”扶贫开发攻坚取得实效。加强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

五、强化政策保障,健全脱贫攻坚支撑体系

(二十)加大财政扶贫投入力度。发挥政府投入在扶贫开发中的主体和主导作用,积极开辟扶贫开发新的资金渠道,确保政府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继续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实现较大幅度增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财政预算内投资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对8103个贫困村中符合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涉农项目资金安排条件的,按照应扶尽扶的要求,三年内落实完成。各部门安排的各项惠民政策、项目和工程,要最大限度地向贫困地区、贫困村、贫困人口倾斜。各市县要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积极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扶贫资金投入。从2016年起通过争取中央和地方扩大财政支出规模,增加对贫困地区水、电、路、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投入。建立健全脱贫攻坚多规划衔接、多部门协调长效机制,省里相关部门牵头研究出台具体办法,整合目标相近、方向类同的涉农资金。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支持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围绕本县突出问题,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把专项扶贫资金、相关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捆绑集中使用。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市级配套资金的政策,并加大省级财政投资补助比重。在扶贫开发中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稽查等工作,建立扶贫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对扶贫领域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等违法违规问题,坚决从严惩处。推进扶贫开发领域反腐倡廉建设,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要建立扶贫公告公示制度,强化社会监督,保障资金在阳光下运行。

(二十一)加大金融扶贫力度。积极争取商业性、政策性、开发性、合作性等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支持。中国农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在豫金融机构要延伸服务网络,创新金融产品,增加贫困地区信贷投放。对有稳定还款来源的扶贫项目,允许采用过桥贷款方式,撬动信贷资金投入。按照省负总责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省级扶贫开发投融资主体,成立河南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将政府与市场的作用相结合,更好地解决搬迁扶贫、基础设施扶贫和产业扶贫资金不足的难题。支持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贫困户提供免抵押、免担保扶贫小额信贷,由财政按基础利率贴息。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助学贷款、妇女小额贷款、康复扶贫贷款实施力度。支持在贫困地区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支持贫困地区培育发展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支持贫困地区设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贫困地区设立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重点开展扶贫担保业务。支持贫困地区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鼓励上市企业到贫困地区投资建厂、并购企业、合作开发,探索信托扶贫开发基金化改革。积极发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贫困户保证保险保费予以补助。建立完善针对贫困人口的健康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积,通过财政以奖代补等支持贫困地区特色农产品保险发展。加强贫困地区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支持贫困地区开展特色农产品价格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保费补贴。有效拓宽贫困地区抵押物担保范围。

(二十二)完善扶贫开发用地政策。支持贫困地区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扶贫开发用地需要,专项安排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安排土地整治工程和项目、分配下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划和补助资金时,要向贫困地区倾斜。在列入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允许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内使用。在有条件的贫困地区,支持向国家申报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支持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

(二十三)发挥科技、人才支撑作用。加大科技扶贫力度,解决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和生态建设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加大相关科技计划对科技扶贫的支持,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统筹资源设立专项成果转化资金,鼓励科技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先进实用技术成果在贫困地区的转化。积极推进贫困地区农村信息化建设,培育一批农村信息化站点。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创业式扶贫服务。强化贫困地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加大政策激励力度,鼓励各类人才扎根贫困地区基层建功立业,对表现优秀的人员在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倾斜。大力实施偏远贫困地区、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与贫困地区本土人才培养计划。积极实施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

六、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合力推进脱贫攻坚

(二十四)完善定点扶贫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定点扶贫工作,建立考核评价机制,确保各单位落实扶贫责任。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要结合第一书记选派工作,向建档立卡贫困村派驻村工作队,落实干部当代表、单位做后盾、领导负总责工作机制。动员党员干部与派驻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展结对帮扶,确保每个建档立卡贫困户都有帮扶负责人。主动与中央直属定点扶贫单位搞好对接,做好定点扶贫工作队员的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好队员驻村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确保队员下得去、待得住、安下心。完善定点扶贫牵头联系机制,各牵头部门要按照分工督促指导各单位做好定点扶贫工作。

(二十五)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参与扶贫开发,实现社会帮扶资源和精准扶贫有效对接。引导社会扶贫重心下移,自愿包村包户。对吸纳农村贫困人口就业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职业培训补贴等就业支持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人才和智力扶贫上的优势和作用。工商联系统组织民营企业开展“千企帮千村”精准扶贫行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开展到村到户精准扶贫。完善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制度,增强企业辐射带动贫困户增收的能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扶贫公益基金和开展扶贫公益信托。发挥好“10·17”全国扶贫日社会动员作用。实施扶贫志愿者行动计划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贫困地区计划。着力打造扶贫公益品牌,全面及时公开扶贫捐赠信息,提高社会扶贫公信力和美誉度。构建社会扶贫信息服务网络,探索发展公益众筹扶贫。

七、大力营造良好氛围,为脱贫攻坚提供强大精神动力

(二十六)加强扶贫开发理论研究。围绕脱贫攻坚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紧扣中原区域扶贫特点,认真研究,积极探索,深入总结我省扶贫开发的实践经验,形成具有河南特色的扶贫开发理论研究成果,为中国特色扶贫开发理论体系建设作贡献。

(二十七)加强贫困地区乡风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中华民族自强不息、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振奋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精神,坚定改变贫困落后面貌的信心和决心,凝聚全省扶贫开发强大合力。倡导现代文明理念和生活方式,改变落后风俗习惯,发挥乡规民约在扶贫济困中的积极作用,激发贫困群众奋发脱贫的热情。推动文化投入向贫困地区倾斜,集中实施一批文化惠民扶贫项目,普遍建立村级文化中心。推动贫困地区县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达到国家标准。深化贫困地区文明村镇和文明家庭创建。支持贫困地区挖掘保护和开发利用红色、民族、民间文化资源。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贫困地区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

(二十八)扎实做好脱贫攻坚宣传工作。各级宣传部门和主流媒体要有计划地做好扶贫开发宣传工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全面宣传我省扶贫事业取得的重大成就,准确解读党和政府扶贫开发的决策部署、政策举措,及时报道扶贫开发取得的实际效果、成功经验、典型案例,宣扬扶危济困的优良传统,宣扬社会帮扶的好人好事,传递正能量,营造扶贫开发的良好氛围。落实国家扶贫荣誉制度,对在扶贫开发中作出杰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要给予荣誉,大力表彰。

八、切实加强党的领导,为脱贫攻坚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二十九)强化脱贫攻坚领导责任制。省委、省政府对脱贫攻坚负总责,抓好目标确定、项目下达、资金投放、组织动员、监督考核等工作。实行省级领导干部联系贫困县脱贫攻坚制度,帮助所联系的贫困县制定和实施脱贫攻坚规划,定期到所联系的贫困县督察督导扶贫开发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市级党委和政府要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把精力集中在贫困县如期摘帽上。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书记和县长是第一责任人,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乡镇党委和政府承担加快发展、贫困村达标、贫困户脱贫的具体责任,做好人力、财力、物力的统筹保障和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等工作。贫困县要坚持以脱贫攻坚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级要层层落实责任制,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每年向上级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省直各部门要按照职责落实扶贫开发责任,充分运用行业资源做好扶贫开发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切实转变作风,把严的要求、实的作风贯穿于脱贫攻坚始终。

(三十)改进贫困地区干部选拔使用机制。统筹全省优秀干部,选好配强扶贫任务重的县党政主要领导,把扶贫开发工作实绩作为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脱贫攻坚期内贫困县县级领导班子要保持稳定,对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可以就地提级。加大选派优秀年轻干部特别是后备干部到贫困县、贫困乡镇挂职任职力度。

(三十一)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加强贫困乡镇领导班子建设,有针对性地选配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熟悉“三农”工作的干部担任贫困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抓好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集中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提高贫困村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发挥好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选好配强村级领导班子,突出抓好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将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和其他必要支出作为保障重点。注重选派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的优秀年轻干部到贫困地区驻村,选聘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工作。根据贫困村的实际需求,精准选配第一书记,精准选派驻村工作队,提高县以上机关派出干部比例。加大驻村干部考核力度,不稳定脱贫不撤队伍。对在基层一线干出成绩、群众欢迎的驻村干部,要重点培养使用。推进贫困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落实好“四议两公开”、村务联席会等制度,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

(三十二)严格脱贫考核督查问责。认真落实《河南省贫困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暨扶贫开发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出台对省辖市、直管县(市)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主要考核指标由生产总值转向脱贫成效。建立脱贫攻坚工作督导制度,省市县抽调精兵强将,组成三级督导组,严格督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决策部署的情况,重点督查脱贫目标任务落实及完成情况,对落实不力的地方和部门,提出严厉批评,直至追责。落实贫困县约束机制,严禁铺张浪费,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坚决刹住穷县“富衙”、“戴帽”炫富之风,杜绝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建立重大涉贫事件的处置、反馈机制,在处置典型事件中发现问题,不断提高扶贫工作水平。加快扶贫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进度,提高扶贫资金使用的时效性,各级财政安排的预拨专项扶贫资金年度支出进度要达到90%以上。对纳入扶贫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扶贫项目,凡因财政部门资金拨付不及时、不到位造成财政扶贫资金滞留延压的,要追究财政部门的责任;凡因项目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扶贫资金滞留延压的,要追究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加强农村贫困统计监测体系建设,提高监测能力和数据质量,实现数据共享。

(三十三)加强扶贫开发队伍建设。成立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由省委书记任第一组长,省长任组长,省委分管副书记和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各市县都要成立相应的攻坚领导指挥机构。强化各级领导小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检查考核的职能。加强与精准扶贫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扶贫开发队伍和机构建设,完善各级扶贫开发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充实配强各级扶贫开发工作力量。扶贫任务重的乡镇要有专门干部负责扶贫开发工作。加强贫困地区县级领导干部和扶贫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升扶贫干部队伍能力水平。

(三十四)实行行业部门脱贫攻坚责任制。承担本意见规定脱贫攻坚任务的各单位,在与其他相关部门、市县特别是与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对接的基础上,牵头制定保障支持脱贫攻坚实施的配套政策文件,经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所有承担扶贫工作任务的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省管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向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十五)推进扶贫开发法治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扶贫开发工作,在规划编制、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提高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强化贫困地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健全贫困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切实保障贫困人口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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