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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2)

2016年06月12日 11:41 来源:西藏自治区农牧厅

五、补贴操作及资金兑付

为了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我区对农户的补贴采取“自主选择、差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的办法;对于得到指标确认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采取“自主选择、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的操作办法。单户或经营组织享受补贴购置的所有机具必须统一由经销商编号并喷涂补贴标志。

获得农机购置补贴须由购机者或经营组织提出申请(申请表样式见附3),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并确认补贴指标(指标确认通知书样式见附4)。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就购机信息形成汇总表和农户信息表(两表样式见附5、附6)并及时公示、存档、上报并录入补贴信息辅助管理系统。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必须与农机产品经销商脱钩。

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每年6月底和11月底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实行自主购机的经营组织亦按此时间要求,联合经销企业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进行报账结算),县级财政部门在7月底和12月底组织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具体操作和结算流程见《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流程》(附7)。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全区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补贴工作责任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

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和督办等工作。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购机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确定。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监管,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

要通过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促进区域农业机械化协调发展,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本级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要着力培育农业机械化服务主体,推动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要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改革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要切实落实补贴操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要加强信息档案管理,地(市)、县(区)应明确专人及时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信息的采集、登记、统计、分析及报送工作,做好补贴情况总结工作。

要充分尊重补贴对象对产品经销企业的自主选择权,严禁强行向购机户(或向组织统一供货的基层主管部门)推荐产品或经销商,严禁借扩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户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户的价格。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各级主管部门要在原来工作基础上,全部统一使用补贴信息辅助管理系统开展补贴管理,建立完备的电子信息档案。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全区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12月底),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本地(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信息(附5《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汇总表》),以及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附6《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上报自治区农牧厅统一在西藏农牧信息网公布。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制定全区农机购置补贴监管督查方案,年度内集中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监督检查;地(市)、县(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逐级制定本级监管督查方案,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要重点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有条件的地方要“人机合影、签字确认”。

要按照《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和投诉处理制度》,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各级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补贴投诉和咨询联系方式,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农牧厅将视调查情况及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建议,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视情况抄送(报)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和农业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七、方案与总结报送

地(市)、县(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分资金批次制定本级补贴实施方案(当年第二批补贴资金的使用方案无重大变化的,可直接印发资金分配表和资金使用说明,按首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执行),印发执行并抄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实施方案未经印发和备案的不得实施当年项目。

要坚决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确保每两个月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一次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格式见附5)及补贴信息简报。每一批次补贴资金落实后,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必须统一汇总本地(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信息(附5《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汇总表》)存档,并及时上报自治区农牧厅备案。

每年12月1日前,地(市)、县(区)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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