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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山西省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及最新消息

2016年05月18日 14:11来源:山西省扶贫办、央广网点击量:0

山西省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

易地扶贫搬迁是专项扶贫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大举措。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偏远山区群众脱贫问题,加快推进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根据《山西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规划纲要(2014-2020年)》,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重大举措为抓手,大力实施以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为重点,以解决自然环境恶劣、不适合人类生活居住地区群众的生存、发展问题为宗旨,把易地扶贫搬迁作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战略举措,努力实现贫困地区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建设美丽宜居家园。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科学规划、整体搬迁、稳步推进。遵循以下“四个结合”工作原则:

(一)坚持易地扶贫搬迁与产业开发相结合

在县城建设移民新区,要与当地规划发展劳动密集型工业园区相结合,与发展二、三产业相结合,统筹考虑安排搬迁户数与就业岗位;在中心镇(乡)建设移民新区,建房工程与产业开发项目同步安排实施,使搬迁贫困户有事可做。不具备安排产业项目资源和没有安排产业开发项目,以及不具备就业条件的镇(乡),不安排易地扶贫搬迁任务。

(二)坚持易地扶贫搬迁与城镇化建设相结合

以县城和全省规划建设的100个重点镇为主要安置地。县、镇(乡)两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确保四通四有(通水、通电、通路、通广电信号,有医疗机构、有学校、有农村便民连锁商店、有敬老院或福利院),增强城镇集聚产业、承载人口、辐射带动区域发展的能力,让搬迁群众享受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三)坚持易地扶贫搬迁与旧村开发相结合

搬迁后逐步拆除旧村建筑,科学规划开发利用旧村宅基地和土地,按照不同的开发形式,建设规模种植养殖园区;实施宜林宜草开发和恢复性生态保护建设;发展庄园经济、农家乐旅游等产业。

(四)坚持易地扶贫搬迁与社会保障相结合

根据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的认定情况,做好迁出村救助对象的安置和供养工作,做到“三落实一提高”,即按不同的人员分类,落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落实农村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符合条件的进福利院(敬老院)集中供养,并逐步提高养老标准。

 三、目标任务

根据我省贫困地区实际,2014-2020年,全省规划完成易地扶贫搬迁任务70万人,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县加快移民搬迁进度。贫困县优先安排户籍人口150人以下贫困村的易地扶贫搬迁计划,在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这些山庄窝铺的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到2020年不适宜居住的山村基本完成搬迁。

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省将2014-2020年易地扶贫搬迁指导性任务一次性下达各市,由各市安排到县。各项目县是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主体,要积极做好搬迁新区用地安排、生活配套设施建设、产业开发、特困群体安置等各项工作。

2014年,全省共下达易地扶贫搬迁计划10万人。

四、工作步骤

要严格按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范围确定项目,根据各地实际和移民户不同的经济状况,选择合理的安置方式,因地制宜采取县城安置、城郊和中心镇(乡)安置、小村并入中心村安置和分散搬迁安置“四位一体”多种形式推进易地扶贫搬迁。

(一)搬迁对象

经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识别的,户籍人口在300人以下、实际居住人口不足一半、农户自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贫困村,实施易地扶贫搬迁:

1、地理环境恶劣,土地匮乏、贫瘠,环境承载能力不足,不适合发展生产和生活居住的;

2、地处偏远,易发洪涝、地质等自然灾害,地方病较重,影响和制约群众脱贫致富的;

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滞后,存在吃水难、行路难、用电难、上学难、就医难、通讯难、结婚难问题的;

4、本地缺少可开发利用资源,产业发展受限,采取常规扶贫手段难以脱贫的。

(二)安置方式

1、城镇安置。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市域城镇化要求,发挥城镇的集聚、辐射和带动效应,移民搬迁至县城周边、乡镇集聚地,扩大城镇规模。

2、建设移民新村。选择土地宽裕,水、电、路、校等基础设施较好的地方,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加强配套,逐步建成“布局合理、环境整洁、功能齐全、生活便利、治安良好”的移民新村。

3、小村并入镇(乡)、中心村。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小村并入镇(乡)和中心村。

4、自主分散迁移。对于有自主迁移条件的农户,积极鼓励和适度扶持,以投亲靠友、外出务工定居等方式,实现移民搬迁。

(三)建设方式

1、统一规划、移民自建。结合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超前规划、统一布局。政府既要在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配套上统一规划和设计,也要根据新农村建设要求,统一规划移民住房建设规模、标准和类型。在此基础上,由移民户按照统一规划,自主建设。鼓励群众分期施工、逐步完善,最大限度地降低搬迁成本。

2、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为了加快进度、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没有条件自主建设的地区,可以由政府统一组织建房。要广泛征求移民户对建房标准、类型的意见,尊重群众意愿。严格项目资金、补助标准、工程设计、质量要求、验收标准等方面的公开、公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招投标和工程监理,吸收移民代表参与工程监理、验收全过程,确保群众满意。

(四)审批程序

1、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有意愿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村要召开村民大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经80%以上村民户主同意,村民委员会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户主签名盖章,报所在镇(乡)政府审查。

2、镇(乡)政府根据村委会申请,经审查核实,在落实迁入新址和安置方式后,上报县扶贫部门。

3、经县扶贫开发领导组研究审核后,形成申报文本报市级审批。

4、市扶贫开发领导组对所属项目县申报文本进行审核后,向省扶贫办申报易地扶贫搬迁年度计划任务。

5、省扶贫开发领导组审核各市申报计划,会签省财政厅下达年度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安排计划。

6、市扶贫开发领导组根据省下达的易地扶贫搬迁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批准所属项目县实施,并报省扶贫办备案。

五、补助标准和资金筹措

(一)补助标准

省级易地扶贫搬迁每人补助5000元。包括:建房补助资金4200元/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800元/人。

(二)资金筹措

为确保实现每年易地扶贫搬迁10万人、7年移民搬迁70万人的工作目标,测算需要总投入资金234亿元,其中,中央和省级投入45亿元(包括:省级安排的建房和基础设施建设补助35亿元、移民搬迁新村产业开发项目投资2.45亿元、后续产业奖补资金5.88亿元、遗留特困群体移民搬迁补助资金2.1亿元),市县投入35亿元(包括:市、县财政配套补助、整合部门资金、减免税费等),农民自筹和其他投入154亿元(包括:农民自筹、投工投劳、社会融资、企业捐助、银行贷款等)。其中:

中央和省级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约45亿元,约占总投入的19.2%;

市县配套、整合资金、减免税费等约35亿元,约占总投入的15%;

群众自筹、投工投劳、银行贷款和其他融资约154亿元,约占总投入的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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