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重点奖励标准)
属于以下举报的,举报奖励标准在本办法第十一条的基础上分别上浮1%-2%:
(一)举报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四)、(五)、(六)、(七)、(八)、(九)项的;
(二)举报未取得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售有毒有害或假冒伪劣食品的;
(三)属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的;
(四)其他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重点整治工作内容的举报。
第十三条(奖励原则)
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依据以下原则确定奖励范围与金额:
(一)同一违法犯罪案件被不同举报人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举报奖励,举报顺序以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查处起直接、重大作用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共同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同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奖金分配比例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三)一个举报中所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予以分案查处的,可分别计算奖励金额,奖金可合并发放;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犯罪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犯罪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相一致的部分为有效举报,不一致的部分为无效举报,无效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六)除举报事项外,办案机构还认定了其他违法犯罪事实的,对其他违法犯罪事实做出的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七)同一举报内容本部门或其他部门已经受理举报奖励申请(包括使用市级或区县食品安全举报专项奖励资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告知举报人申请该举报奖励的权利,举报人申请后也不再受理。
第十四条(其他奖励原则)
举报的违法行为在行政机关间发生移送的,由最后做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奖励举报人。
举报人所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已经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司法部门未给予奖励的,经举报人申请,负责移送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判决书中确认的货值金额给予奖励。
第三章举报奖励申请和审批
第十五条(权利告知)
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生效)之日或案件结案之日起的15日内(指自然日,下同)书面或电话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有申请奖励的权利。
书面告知的,应当制作《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电话告知的,应当做好录音及书面记录。告知日期分别以告知书发出的邮戳日期、电话通知当日的录音及书面记录为准。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之情形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在制止违法行为之日起的15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有申请奖励的权利。
第十六条(申请期限)
举报人应当自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告知申请奖励权利之日起60日内申请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奖励的,视为放弃。
举报人可以以书面形式,表明放弃申请奖励的权利。
第十七条(奖励申请)
举报人申请奖励的,应当向告知其申请奖励权利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表》和有效身份证件。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奖金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证明、举报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未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的信息与举报时所约定内容不符的,不予奖励。
第十八条(奖励审批)
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之日起45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填写《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核表》《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连同《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表》和举报原始记录复印件、举报受理记录复印件、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奖励申请告知书及送达证明等材料,报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之情形,无法提供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的,应当提供违法行为相关证据、制止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案件结案审批文书等材料。
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向市食药安办申请使用市级食品安全举报专项奖励资金,市食药安办进行监督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收到市食药安办通知后,将资金拨付给申请部门。
第十九条(简易程序的启动)
举报事项有较大社会影响,且经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有充分证据证明举报行为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举报奖励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在案件调查终结时,启动简易程序,根据案件货值金额等具体情况,对举报人给予不低于200元的先行奖励。
第二十条(简易程序权利告知与申请)
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批准案件调查终结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有申请先行奖励的权利。
举报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先行奖励申请。
第二十一条(简易程序审批)
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先行奖励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填写《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核表》《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连同《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表》、举报原始记录复印件、举报受理记录复印件、立案审批文书、案件调查终结审批文书、奖励申请告知书及送达证明等材料,报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
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向市食药安办申请使用市级食品安全举报专项奖励资金,市食药安办进行监督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收到市食药安办通知后,将资金拨付给申请部门。
第二十二条(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衔接)
在举报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生效后,对于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告知举报人再申请一般程序奖励,申请奖励金额应扣除已经发放的先行奖励资金。
第二十三条(特殊奖励附加程序)
对于奖励金额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较大金额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使用申请,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审批外,需经市食药安办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隐名举报奖励申领)
举报人隐名举报的,应当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并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隐名举报人申请奖励的,应当向告知其申请奖励权利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表》,并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
隐名举报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举报奖励、代为领取举报奖励资金。代为申请、领取的,受委托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证明、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隐名举报人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约定的身份代码、举报密码。
其他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办理。
第四章奖励发放
第二十五条(奖励通知)
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举报奖励审批同意后,制作《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或《不予奖励通知书》,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奖金领取)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通知和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并填写《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发放登记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记录在案。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奖励的,应当委托同一人领取奖金,受委托人需凭通知、授权委托证明、举报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
第二十七条(申领承诺)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向本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奖励的举报人,应当对其就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包括获得市级或区县食品安全举报专项奖励资金奖励)的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委托他人进行奖励申请和领取的,委托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承诺对受委托人的申领行为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救济途径)
举报人对奖励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或《不予奖励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奖励决定作出部门的同级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奖励决定作出部门所属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卷宗保管)
本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做好奖金发放记录,建立奖励档案。档案包括举报原始记录、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奖励申请告知书、奖励申请表、奖励通知书、奖励发放登记表等书面及录音材料。
第三十条(保密条款)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身份的相关情况、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严格保密。
第三十一条(责任追究)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泄露举报人身份情况、举报内容或者帮助被举报人逃避查处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