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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调整实施方案

2016年05月16日 10:09

 

福建省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调整实施方案

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精神和“稳定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核算标准”的工作要求,调整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核算标准和办法,制定我省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方案。

一、总体思路

维持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核算方式基本不变,健全渔业油价补贴与用油量及油价脱钩机制,在考虑养殖面积和核定功率的基础上,降低油价补贴核算标准,调低内陆单位养殖面积可补贴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数,调低油价补贴资金测算标准;同时设置功率补贴上限,压缩补贴规模,使其低于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核算标准,防止捕捞机动渔船转为养殖机动渔船,抑制养殖机动渔船数量非正常增长。压减的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经费,专项用于池塘标准化改造、苗种繁育场改造、工厂化养殖场循环水设备改造等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

二、申报审核程序

(一)组织申报

1.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初组织符合申请养殖

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写《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附件1)。

2.渔业生产者在填写申请表时,需一并提交合法有效的渔船证书、水域滩涂养殖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养殖证必须符合农业部公告1408号要求)复印件,已拆解、灭失等情况的渔船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养殖证确认面积、单位面积可补功率、主机功率和单位功率可补贴资金量等核算油价补贴,并严格按渔船证书证件和养殖证有效期确定其可申报渔业油价补贴月份数,进行相应扣减。

(二)审核汇总

1.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渔业油价补贴管理系统上进行录入、申报、审核、汇总、测算补贴资金,并对渔业生产者的补贴申请资格和标准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申请公示表》(附件2)。于1月31日前通过系统提交至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殖船和养殖证权属对应关系进行审查并对结果负责。

2.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定、汇总,将《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附件3)、《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附件4)等相关材料,于2月20日前加盖公章(一

式三份)上报省厅备案,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各市、县

(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审核、核定结果负责。

(三)公示发放

1.经公示后,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油价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发放方案,及时启动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2.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9月30日前将油补资金发放情况,包括文字总结和使用不可擦写光盘刻录《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船名册》(附件5)、《中央财政养殖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汇总表》(附件6)、《中央财政养殖渔船油补核算发放对比表》(附件7)等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厅和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三、发放标准

(一)单位面积可补贴功率数。养殖水面可补贴功率数核算系数标准见下表:

内陆养殖机动渔船可补贴功率计算方法(单位:千瓦)。

(1)面积小于100公顷的:

可补贴功率=面积×1.4

(2)面积大于等于100公顷,且小于等于1000公顷的:

可补贴功率=100×1.4+(面积-100)×1

(3)面积大于1000公顷的:

可补贴功率=100×1.4+900×1+(面积-1000)×0.8

通过养殖证核载的养殖面积计算所得可补贴主机总功率低于渔船实际主机总功率的按可补贴主机总功率核算油补资金,计算所得可补贴主机总功率高于渔船实际主机总功率的按渔船实际主机总功率核算油补资金。

 (二)油价补贴资金测算标准。各地分别以2014年度海洋养殖渔船和内陆养殖渔船核定功率数为基数,以后各年度内养殖渔船核定功率数不超过此基数的,单位功率补贴资金测算标准见下表。

超过此基数的,海洋(内陆)养殖渔船单位功率补贴资金测算标准=2014年度本市海洋(内陆)养殖渔船核定功率数×0.048万元/千瓦(内陆养殖渔船0.038万元/千瓦)/本年度本市海洋(内陆)养殖渔船核定功率数。

 (三)设置养殖机动渔船最高补贴功率上限。为防止大中型捕捞机动渔船登记为养殖机动渔船,海洋养殖机动渔船核定补贴功率上限为100千瓦,内陆养殖机动渔船核定补贴功率上限为50千瓦,核定后仍高于以上标准的分别按照100和50千瓦核定。

(四)扣减事项

1.扣减月份的确定

补贴年度内养殖机动渔船的油价补贴,按渔船证书有效期以月为单位据实发放。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渔船国籍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养殖证的有效期(拆解渔船以拆解日期确定油价补贴月份数,灭失渔船以灭失日期确定油价补贴月份数)进行核查,以上证书之一的有效期出现月份断档的,应将相应断档月份予以扣除。渔船国籍登记、检验证书有效期需要发证机关协助核查的,发证机关应予以核实并及时回复。

2.更新改造渔船

更新改造养殖机动渔船涉及主机功率变更的,以更新改造后渔船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为时间节点,分别按照更新改造前、后的补贴标准分段计算,据实申报。

更新改造养殖渔船的油价补贴金额﹦更新改造前核定补贴功率(根据养殖船主机功率、养殖证确认面积、单位面积可补贴功率和补贴功率上限确定)×单位功率可补资金量×更新改造前可领取月份数/12+更新改造后核定补贴功率(根据养殖船主机功率、养殖证确认面积、单位面积可补贴功率和补贴功率上限确定)×单位功率可补资金量×更新改造后可领取月份数/12。

三、有关要求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证无船、一船多证、非法船舶、伪造证件等形式套取补贴资金;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补贴资金;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被取消渔业油价补贴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养殖渔船发生买卖的,当年12月31日办结《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的,由买入方申报油价补贴,未办结的由原船舶所有人申报。

(三)各地要严格控制内陆现有100公顷(含)以上的已核发养殖证的水域、滩涂拆分为多个小面积水域、滩涂重新领证的申请,防止规避核算系数调整的“大证换小证”行为发生。

(四)要继续进一步建立完善养殖机动渔船管理系统,加强对养殖机动渔船登记、检验等动态信息管理,严控养殖机动渔船数量非正常增长。

(五)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渔业油价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补助资金监管力度。渔业油价补贴资金核发工作完成后发现误发或冒领的,一律由具体核发部门负责追回并上缴当地财政部门。省厅将对各地渔业油价补贴的申报、审核、公示及资金拨付进度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附件:1.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

2.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申请公示表

3.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

4.中央财政养殖渔船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

5.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船名册

6.中央财政养殖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汇总表

7.中央财政养殖渔船油补核算发放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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