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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是否应召开听证会?

2016年05月12日 09:12来源:点击量:0

听证会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在我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那么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是否应召开听证会?具体流程有哪些?

征收房屋-摄图网

具体案例:

某县城有个地方叫石头街,这一片都属于旧城区,新闻媒体上报道说这里的环境卫生都很差,道路也狭窄,基础设施陈旧,很多房子都已经成为年久失修的危房。但是当地的居民并不这么认为,这片旧城区里的房子,大多数属于“祖宅”,都是老一辈当年一片砖一片瓦建起来的,住习惯了,大家都觉得很舒服,并没有媒体上说的那么夸张。最近,该地的居民有些坐不住了,因为政府决定对这一片实施旧城区的改建工作,照理说这是好事,但令居民颇为气愤的是,对于其中的补偿安置方案,大多数居民都持反对态度,而政府却说这是政府集体研究出来的方案,已经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居民的要求,所以不能更改。为此,居民要求举行听证会,房屋征收部门同样予以拒绝。那么,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是否应召开听证会?

详细解答:

听证制度,可以说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一大亮点,可使征收补偿方案更加公平和民主。本案中,居民要求召开听证会,而房屋征收部门予以拒绝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主决策和程序正当的原则,更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相关法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入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入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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