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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农转非,就无法获得耕地补偿了吗?

2016年05月11日 16:14来源:点击量:0

户口农转非是指起源于80年代初期得国家改革开放后城市发展和规划要,把本来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口,以划拨部分土地和商业网点建设和各种保障政策作为安置,办成的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所转变成为了第三产业劳动的人口,这是国家给予这部分人员生活和生产等各方面的政策性保障。那么户口农转非,就无法获得耕地补偿了吗?

户口农转非-摄图网

具体案例:

某村的农民胡海峰1995年的时候和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承包土地的合同,合同约定的承包期是30年。1997年市政府也向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4年的时候,胡海峰举家迁往某小城镇落户,户口也变为了非农户口。2006年的时候,连同胡海峰承包的土地在内的107亩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就在胡海峰去村委会领取补偿款之时,却被告知,其所承包的土地已经在胡海峰迁往某小城镇之后,发包给别人,补偿款也发放给别人,非农户口无法获得任何补偿。那么,当事人户口农转非,就无法获得耕地补偿了吗?

详细回答:

人们往往认为,户口转为非农业之后,其所承包的耕地等农用地也会被收回。但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农民迁往小城镇之后,户口转为非农业的,只要该承包人愿意继续承包该土地,就不能剥夺他承包人的资格和承包合同内的土地。结合本案,在没有被剥夺承包人资格和承包合同内土地的经营权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原本属于胡海峰的补偿款。

相关法律: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附一:户口办理农转非怎么办理?

一、凡申请办理“农转非”户口的居民需向当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

1、办理“农转非”户口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农村的父母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及其他亲属照顾,生活难以自理,必须来我市投靠子女生活的;

(2)在农村无人照顾的15周岁以下的子女(含18周岁以下在校生)来我市投靠父母的;

(3)夫妇一方在农村,入户人年龄35周岁以上,结婚3年以上,并在落户地有固定住所的职工居民家属及其不满15周岁的子女(含18周岁以下的在校生)。

2、办理“农转非”户口所需要的证明村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单位大中型街道办事处证明;

(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4)夫妻投靠的须有结婚证明、居民身份证;父母离婚,子女判给城市一方申请“农转非”户口的,须有法院离婚文书(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5)县级以上医院的有关证明材料(残疾人须有残疾证明);

(6)16--18周岁在校生证明。

3、办理“农转非”准迁落户手续:

(1)接到批准通知后,先到申请地派出所领取户口准迁证,再持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的派出所迁出户口。

(2)迁出户口后,持户口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农转非”指标凭证及居民身份证(其中16周岁以上的人口,每人带三张身份证标准照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和换发居民身份证手续。

(3)落户后,再持户口簿,“农转非”指标凭证到粮食部门办理粮食手续。

居民申请家属、未成年子女“农转非”,证明材料齐全,户籍内勤要当场受理,责任区民警在3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7日内上级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经县(市)、区公安局审查研究,符合政策的报市公安局审批;不符合政策的,10日内退回原申报派出所,派出所7日内答复申请人。对市局不批准的户口材料,市局在下发批准的户口材料同时退回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在接到退回的户口材料之日起10日内通知派出所,派出所自接到退回的材料之日,7日内答复审请人。因受指标限制,虽符合条件,但未被批准的户口材料,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退回派出所,派出所再退回本人。

其它种类“农转非”按照归口部门规定办理。

附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摘要

2016年5月6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2016年11月30日前,温州将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划分以及由此派生的自理口粮户口等各种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户口“农转非”、“非转农”等业务将停止办理,户口登记也不再标注户口性质。同时,政府部门将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等制度。

附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摘要

2016年4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上海市将在完善居住证、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直接落户政策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积分落户政策。

至此,目前中国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省份增加到29个,包括河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江西、湖南等。

国务院201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上述地区大都在本地的户籍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一些地方还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时间表。

比如:上海提出,取消本市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安徽提出,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出具关于户口性质的证明;部分地区放宽落户条件按照国家版的户籍改革意见,要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相比之下,一些省份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地区的范围更大。如,四川提出“全面放开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山西提出“全面放开建制镇和中小城市落户限制”;贵州也提出“全面放开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等。

对于大城市的落户条件,国家版的户籍改革意见规定“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而河南缩短为“不得超过2年”,安徽缩短到“不得超过3年”。特大城市多为“积分落户”

在特大城市落户方面,“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成为“标配”。上海提出,深化完善积分落户政策。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四川提出,改进成都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居住证积分入户制度;湖北提出,科学控制武汉市人口规模,合理设置落户积分分值,建立积分落户制度。“不同城市的积分落户做法也不一样,各地一般会根据自身城市承载力的情况,来制定或宽或紧的落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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