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那么土地储备是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理由吗?
经典案例:
某市是著名的避暑胜地,当地的居民一到夏季就以为游客提供避暑产品或者避暑服务为主要生活来源,由于每年的游客越积越多,当地的经济效益可见一斑,但是由于很多都是无照经营的小贩,所以每年流失的税收也不在少数。
当地某地段属于无照商贩的聚集地,于是该市政府以“储备旅游土地,发展旅游城市”为由将该地段的房屋进行征收,并发布了征收决定。而该地段的居民认为,政府征收的理由不合法,名为发展旅游城市,实为取缔居民的业余额外生活来源,所以大多数居民对此征收决定都持抵触的情绪。那么土地储备是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理由吗?
具体解答:
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储备土地”并不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列举的五种情形,同时也没有其他的法律、法规将土地储备规定为公共利益。
当然,如果是为了旧城区改造,也必须符合旧城区改建的特殊规定,但本案中显然不是如此,因此市政府是不能以土地储备为由进行征收的。
相关法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