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饲料生产技术
1.基本要求
(1)饲料原料:感官要求:色泽新鲜一致,无发酵、霉变、 结块及异味、异嗅。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GB 13078的规定。制药工业副产品不应作生猪饲料原料。
(2)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感官要求: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嗅、味和组织形态特征,无异味、异嗅。
饲料中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规定的品种和取得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
饲料中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是具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正规企业生产的、具有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
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遵照饲料标签所规定的用法和用量。
(3)药物饲料添加剂:禁止添加国家严禁使用的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物。禁止添加氨苯砷酸、洛克沙胂等砷制剂类药物饲料添加剂。禁止在生猪饲料中直接添加兽药。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的《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执行。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应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
(4)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感官要求:色泽一致,无发酵霉变、结块及异味、异嗅。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应符合标签中所规定的含量。
生猪配合饲料中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GB 13078的规定。30kg体重以下猪的配合饲料中铜的含量应不高于250mg/kg; 30~60kg体重猪的配合饲料中铜的含量应不高于150mg/kg; 60kg体重以上猪的配合饲料中铜的含量应不高于25 mg/kg。
2.饲料加工
(1)加工企业:饲料企业的工厂设计与设施卫生、工厂卫生管理和生产过程的卫生应符合GB/T 16764的要求。
(2)配料:应定期对计量设备进行检验和正常维护,以确保其精确性和稳定性,其误差不应大于规定范围。微量和极微量组分应进行预稀释,并且应在专门的配料室内进行。 配料室应有专人管理,保持卫生整洁。
(3)混合:混合时间,按设备性能应不少于规定时间。 混合工序投料应按先大量、后小量的原则进行。投入的微量组分应将其稀释到配料称最大称量的5%以上。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时,应根据药物类型,先生产药物含量低的饲料,再依次生产药物含量高的饲料。
同一班次应先生产不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然后生产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为防止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交叉污染,在生产不同加入药物添加剂的饲料产品时,对所用的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应进行彻底清理。
(三)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技术
1.疾病的预防技术
(1)养猪场的卫生要求
环境质量:养猪场的污水、污物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防止污染环境。环境卫生质量应该符合NY/T 388规定的要求。
选址:养猪场应距离交通要道、公共场所、居民区、城镇、 学校1000m以上;远离医院、畜产品加工厂及污水处理场2 000m以上。周围应有围墙或其他有效屏障。
建筑布局:养猪场应严格执行生产区与生活区、行政区相隔离的原则。人员、动物和物资运转应采取单一流向,进料和出粪道严格分开,防止交叉污染和疫病传播。根据防疫需求可建有消毒室、兽医室、隔离舍、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间等,应距离猪舍的下风50m以上。
养猪场设施设备:猪场大门入口处要设置宽与大门相同,长等于进场大型机动车车轮一周半长的水泥结构消毒池。生产区门口设有更衣换鞋、消毒室或淋浴室。猪舍入口处要设置长1m的消毒池,或设置消毒盆以供进入人员消毒。 养猪场应备有健全的清洗消毒设施,防止疫病传播,并对养猪场及相应设施如车辆等进行定期清洗消毒。养猪场应配备对害虫和啮齿动物等的生物防护设施。
(2)饲养管理要求和卫生制度
①对饲养管理、饲料、饮水和兽药的要求:
饲养管理:饲养管理按NY/T 5033执行。养猪场内严禁饲养禽、犬、猫及其他动物;养猪场食堂不得外购生鲜猪肉及副产品。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饲料使用按NY 5032执行。
生产和生活用水:养猪场生产和生活用水应符合NY 5027的规定。
兽药使用:兽药使用按NY 5030执行。
②卫生制度:
对人员的要求:工作人员应定期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时应淋浴消毒,更换衣鞋。工作服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猪场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动物疾病;猪场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 非生产人员一般不允许进入生产区。特殊情况下,非生产人员需经淋浴消毒,更换防护服后方可入场,并遵守场内的一 切防疫制度。
环境消毒:定期对猪舍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消毒;消毒程序和消毒药物的使用等按NY/T 5033的规定执行。
引进猪只:坚持自养自繁的原则;必须引进猪只时,在引进前应调查产地是否为非疫区,并有产地检疫证明;猪只在装运及运输过程中没有接触过其他偶蹄动物,运输车辆应做过彻底清洗消毒;猪只引入后至少隔离饲养30天,在此期间进行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者方可合群饲养。
(3)疫病预防措施
①免疫接种:养猪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注意选择适宜的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
②寄生虫控制:药物选择:驱虫药物的使用按标准规定执行;驱虫程序:驱虫程序按GB/T 17823-1999的4.2条规定执行。
(4)疫病监测养:猪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监测方案。
养猪场常规监测疫病的种类至少应包括:口蹄疫、猪水疱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伪狂犬病、乙型脑炎、猪丹毒、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和弓形虫病。 除上述疫病外,还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其他一些必要的疫病进行监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动物疫病监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必要的疫病监督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5)疫病控制和扑灭:养猪场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时采取以下措施:驻场兽医应及时进行诊断,并尽快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确诊发生口蹄疫、猪水疱病时,养猪场应配合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猪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措施;发生猪瘟、伪狂犬病、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等疫病时,应对猪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全场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病死或淘汰猪的尸体按GB 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按GB/T 16569进行。
2.疾病的治疗技术
(1)使用准则:生猪饲养者应供给动物适度的营养,饲养环境应符合NY/T 388,加强饲养管理,采取各种措施以减少应激,增强动物自身的免疫力。生猪疾病以预防为主,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防止生猪发病死亡。必要时进行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所用的兽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 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相关规定。所用兽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所用兽药的标签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2)禁止使用的药物: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3)限制使用的药物:限制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4)允许使用的药物: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厩舍和器具进行消毒,但应符合NY/T 5033的规定;允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二部收载的用于生猪的兽用中药材、中药成方制剂; 允许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 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优先使用疫苗预防动物疾病,但应使用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疫苗对生猪进行免疫接种,同时应符合NY 5031的规定。
(5)建立档案:建立并保存免疫程序记录;建立并保存全部用药的记录,治疗用药记录包括生猪编号、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物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分)、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疗程、治疗时间等;预防或促生长混饲给药记录包括药品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分)、给药剂量、疗程等。
本文引自《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