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1年4月10日发布
2.青政(2011)2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征收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结合青海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内在要求,全面落实《条例》 各项规定,强化统筹协调,改进工作思路,建立工作机制,依法做好本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要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使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知法懂法,自觉按照《条例》的规定开展房屋征收活动,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促进青海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建立房屋征收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一)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海东行署(以下简称市),各县、区、市、行委(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主要职责是: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布;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进行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人不同意情况下组织举行听证会;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制定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二)市、县级房地产(建设)主管部门是本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主要职责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委托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 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的,报请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合理补偿决定;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指定相关事业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事业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主要职责是:协助进行房屋调查、登记,协助编制征收补偿方案; 协助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以及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拆除等。
三、严格征收程序,规范征收行为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应符合《条例》 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二)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征收项目,由项目业主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符合相关规划的证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材料。房屋征收部门收到项目业主提交的征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在3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张贴房屋征收告知书,告知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摸底、 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入公布。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规划、建设、工商、国土资源、公安、房地产交易登记等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权属和抵押登记、工商登记、迁入户口或分户等相关手续。
(四)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补偿方案应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措施、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 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五)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征收补偿方案前,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1.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文物保护、财政、建设(房产)等部门对征收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2.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期限不得少于3日;
3.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被征收区域内超过50%的被征收入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镇)、社区(村)组织代表、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等;
4.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较大、涉及被征收户数量大,西宁市超过1000户以上的,其余市、县超过100户以上的,应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六)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组织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辖区(街道)办事处、辖区派出所及信访、房地产、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对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 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七)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组织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公安、房产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 认定和处理。
(八)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实施部门、征收实施期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