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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2016年04月19日 10:22 来源:国家粮食局门户网站

第十一条 新粮上市后,地方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收购工作的指导,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新粮;要督促本地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委托收储库点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预案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国家收购政策。农业发展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

第十二条 委托收储库点收购最低收购价粮食所需贷款(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承贷,并根据收购情况和入库进度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售粮者或预付给委托收储库点兑付售粮者。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贷款,保证收购资金供应。对于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市(地)区域,为保证收购需要,可暂由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指定该区域内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资质较好的委托收储企业承贷;收购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贷款要及时划转到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统一管理。对验收不合格的粮食由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督促企业及时销售并归还农发行贷款,有关贷款事项由农发行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粮食充实地方储备的,所需收购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发放。有关收购、保管费用和利息按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在稻谷收购工作结束后,省级粮油检测机构要分别对中储粮公司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稻谷和地方企业收购的稻谷的卫生指标进行逐仓检测。省级财政部门要保证及时足额拨付检验工作的费用,单独列入预算或从风险基金中列支。各品种稻谷相关检测结果要在本预案执行时间结束后1个月内,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会同省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对经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稻谷,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严防这部分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第十五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储粮总公司每5日将最低收购价粮食的品种、数量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汇总的数据要同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逢5日、10日期后第1个工作日15时之前。

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最低收购价收购资金的发放情况抄送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将最低收购价粮食每月收购进度情况抄送当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每5日的收购进度也要及时通报,便于省级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各委托收储库点要每5日将实际收购进度数据同时抄报所在地的市(地)或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粮食,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或抵(质)押。对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品种、数量和质量等级,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共同组织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对验收中发现入库的粮食数量、质量指标与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标注不符的,要及时核减最低收购价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对验收合格的,要建立委托收储库点的质量档案,做到分品种、分等级专仓储存。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储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作为以后安排销售的依据。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要作为监管单位在合同上签章。中储粮公司及其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规范储粮行为,确保储粮安全。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要将委托收储库点最低收购价粮食质量验收结果,按品种于本预案执行时间结束后1个月内汇总报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要对分公司上报的收购进度和库存数据进行审核,并及时汇总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

对于有购买陈粮冒充新粮或就地划转本库粮食套取费用补贴等行为的委托收储库点,一经发现要将其收购的粮食全部退出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共同负责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取消其最低收购价收购资格,收回不当得利上交中央财政,如发生损失由委托收储库点承担,同时将其以前年度收储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实行移库或按有关程序及时安排拍卖,所发生的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及监管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承担审核验收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最低收购价粮食由国家有关部门合理制定销售底价,通过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平台公开竞价销售。中储粮总公司及有关分公司要按照均衡出库的原则,制定委托收储库点出库计划,均衡有序组织安排竞价销售。

小麦预案执行期间,为满足市场对陈麦的需求,按照保证市场供应、保持市场粮价基本稳定的原则,继续竞价销售以前年份最低收购价小麦,并把握好销售力度和节奏;为防止出现“转圈粮”等问题,承担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的库点一律不得直接或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最低收购价小麦。

第十八条 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费用、保管费用、贷款利息补贴及销售盈亏负担等事项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粮食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203号)和《财政部关于批复最低收购价等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保管费用补贴拨付方案的通知》(财建〔2011〕996号)执行。中储粮公司要自粮食入库当月起,按季足额将补贴拨付到委托收储库点。对以各种名义变相降低委托收储库点费用补贴标准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督促协调地方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中储粮公司开展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工作,做好收购期间收购秩序维护和宣传工作。地方粮食、价格部门依照《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对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监测收购价格变化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中的矛盾和问题。国家粮食局负责指导中储粮总公司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监测市场价格,监督政策的执行,组织指导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粮食收储企业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和库存粮食安全储存管理等情况,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发挥主导示范作用。财政部负责及时安排、拨付中储粮总公司按最低收购价格收购粮食所需的费用和利息补贴。农业部负责了解各地农民售粮意愿、粮食市场价格及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及时足额安排、拨付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所需的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中储粮总公司作为国家委托的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负责组织指导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库点按照本预案规定进行收购,做好库存管理等工作。各品种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结束后1个月内,中储粮总公司要将执行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对本地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粮食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责,并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确保最低收购价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最低收购价粮食有关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四个共同”机制切实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5〕202号)执行。

第二十条 本预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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