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首页>土地政策>征地补偿

黑龙江省绥化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 (3)

2016年03月25日 14:53 来源:绥化市政府

 

七、切实加强土地出让收入与支出管理

(一)强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的、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用及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收入价款;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或者以财政补贴奖励、先征后返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二)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财务管理。各地要严格规范执行土地出让收支有关规定,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三)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使用支出。各地要严格按照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等规定的使用范围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坚决杜绝各类违规支出和不合理支出。

八、切实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一)强化项目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为第一责任主体,对项目的申报、招标、实施、验收、监管负总责,统筹部署、统一推进;国土、水务、农业、交通、林业、畜牧兽医等部门为具体实施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分工负责,国土部门负责项目规划编制、筛选立项、可研设计的论证评审、工程预算审核、实施方案的审核拟定、监督检查及验收等项工作,水务部门负责提供骨干水利工程的规划、水资源分配和保障能力分析、水利工程配套建设的技术指导,农业、交通、畜牧、林业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全方位提供技术指导;财政部门为资金管理单位,负责资金拨付、预决算管理;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是监督单位,分别负责资金使用和政策落实的日常审计、招招标等各环节以及建设单位、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查处;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村级组织为配合实施单位,负责项目涉地、涉企、涉民的协调和验收后工程设施的后期管护。

(二)依法规范实施项目招投标。各地要依法依规,严格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管控,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均必须委托甲级资质的代理机构并报市政府备案后,在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下,依法、公开、严格按程序进行项目招投标;严禁以各种名义设定招标条件、内定施工单位进行暗箱操作,杜绝应招标而不招标及在招投标中露底价、搞围标等违法违规问题;对项目承担主体违反工程设计和工程性质要求滥设乱划标段、规避或搞虚假招(投)标、委托无资质单位代理招标、无故拒绝投标、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搞歧视性竞标、变相压低标价套取项目资金的,取消其今后申报土地整治项目资格。

(三)全力抓好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各地要切实加强土地整治项目施工的进度、质量和安全监管,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建立承担单位、实施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共同监管机制,确保项目日常质量监管到位;要严格落实质量保证金制度,因工程施工质量原因不能按期竣工验收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时完工外,要扣缴相应数额的质量保证金;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落实新增耕地和工程设施管护责任,充分发挥乡(镇)、村两级村民代表的监管作用,全方位加强项目质量管。

(四)严格管控项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同级财政报账管理暂行办法》(黑财建〔2011〕39号)和《黑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黑财建〔2013〕182号)文件,对项目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和管理,由财政统一支付,做到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截留、套取、虚列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审计部门要实行全过程监督,资金拨付速度要与形象进度同步,资金管理与使用要符合规定。

九、切实加强土地执法监察监管

(一)构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各地要进一步细化落实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村级组织的执法监管责任,形成党委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配合、联合执法监管的共同责任体系,形成市、县(市、区)、乡(镇)、村四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网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有效有力配合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保持执法监管的高压态势,有效遏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健全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机制,完善动态巡查机制,各级国土部门、乡镇和村级组织,要落实动态巡查区片、巡查责任人,力争将问题解决在萌芽,遏制在初始。

(二)重典问责有效查处各类违法行为。要死守耕地红线,严厉打击违法占用耕地、侵占基本农田、擅自改变用途、乱采滥挖等行为;要按照执法程序和规定,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立案调查、及时下达法律文书、及时进行案件移送,不得压案不查、瞒案不报、拖案不处;卫星遥感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要坚持查改并重的原则,坚决核实到位、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实行“一案双查”机制和违法比例约谈机制,既查事又查人;严防、严查招商引资等产业项目的未报即用、未供即用、边报边用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部门联合形成执法合力。各地要在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框架下,加快建立司法介入、联合执法办案、案件移送机制,形成司法、公安、监察、国土和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裁定、强制执行的强有力法律手段,有效解决执法难问题,切实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认定、追究、行政处分和司法调查处理。

十、切实加强目标考核与责任追究

(一)建立健全土地管理责任考核体系。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将耕地保护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的目标实绩考核和主要领导离任审计,对保护责任制履行情况划票打分、认定评价,坚决实行耕地保护一票否决;强化土地管理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对地各有关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用矿审核审批、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和抵押融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土地出让金收支、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落实执行和完成情况进行综合测评,量化考核;依据卫星遥感的卫片执法检查所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占用耕地面积的比率对各地有关部门进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监管责任考核。

(二)严格责任追究和行政处分。各地未能完成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对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行为制止打击不力、或出现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大面积减少的,逐级追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各地出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征地中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发群众性事件的,逐级追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10%的,逐级对政府一把手、主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较重或严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停职或调离岗位处分,对出现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地区,实行“一票否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格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或已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效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1.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办理预审、审核、备案和办理规划选址及土地供应手续的。

2.未经农转用城市批次用地批准或被征地农民、集体征地补偿不到位而先行征地的;拖欠征地补偿费或挤占、挪用、截留、套取征地补偿款的;以租代征使用集体土地的。

3.为不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供地的;为禁止或者不符合限制用地条件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的。

4.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供应工业用地的;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用地应招拍挂出让而不招拍挂出让的;未经依法批准违规调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或擅自调整规划条件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

5.不依法足额征缴土地出让收入的;擅自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或者以财政补贴奖励、先征后返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的;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的;违反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违规支出土地出让收入的。

6.土地整治项目应招标而不招标的;挤占、挪用、截留、套取、虚列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的。

绥化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8日

关于黑龙江土地新政策,土流网小编为您推荐其相关文章: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2015年公告

2015年佳木斯市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16年黑龙江省鸡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通告

【2015】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收储工作的意见

 

你可能感兴趣

最新资讯
    加载中...
    火热
    招募中
    城市
    姓名
    电话
    免费获取合作资料

    下载土流APP

    获取一手地块信息

    美国优质土地都在这里

    去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