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自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月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管理。基本养老保险按照《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中青年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县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及其子女就读于本市区域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参照《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渝委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就读资助的政策。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征地经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腾地的,由县国土房管局责令限期搬迁腾地。逾期不搬迁腾地的,依法强制执行。
对逾期不领取征地拆迁补偿等费用,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县国土房管局将其征地补偿安置等费用公证提存。
第三十二条阻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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