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一)充分发挥规划委员会作用。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实地考察,随时了解和掌握规划执行情况和工程建设进度,及时反馈考察意见。要加强对规划行政行为的监督,发现违反规定擅自调整规划、违反规划批准使用土地和项目建设的行政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重点查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经规委会审议擅自开工和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位置、建设标高、建筑高度,擅自修改已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行为,保证所有开工项目能够严格执行规划。
(二)高标准组织好专家评审会。由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确定评审专家名单,并招集或授权规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成员至少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北京、天津等外地专家和学者,本地专家中也必须有三分之二的社会人文学者和群众代表,体现规划的公共性。要建立反规划机制,对规划方案要敢于说“不”,每次专家评审会,至少把三分之一方案发回重做。要抓好规划专家库建设,聘请北京、天津、重庆及国外著名设计院专家,京津冀地区涉及城市建设类高校知名教授加入到专家库,随机抽调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
(三)健全规划方案公众参与制度。对于重要的规划设计方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尊重专家评审委员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于已经确定的方案,未经新的专家评审或技术审查、公众参与、规委会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以切实保障规划方案的实施。专家评审的意见应向社会公开,分别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受社会监督。
四、进一步营造健康有序规划环境
(一)加强规划宣传。要大力推进规划设计公示和公众参与制度,加快建设各类城市规划展示馆,采用多种形式,建立面向公众开放的规划论坛,组织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评论,引导公众审美取向,进一步提高全民对城市规划的关注度和参与度。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规划问题高端论坛,集思广益,积极探索现代化城市规划建设的新模式、新思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规划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队伍建设。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认真学习《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法律知识,自觉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推动工作、解决问题的能力,切实增强依法行政能力。要制定人才培养和发展规划,注重引进高学历、有专长的技术人才,逐步在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关键岗位,配备国家注册的城市规划师。要加大技术交流力度,广泛吸收国内外规划设计发展的先进理念和先进经验,积极组织规划、设计人才到先进城市进行学习考察。积极选派业务精、素质高的规划、设计与管理人员到国外进行学术交流和进修。要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定期开展对规划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教育,不断提高规划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全面提升城乡规划设计的整体水平。
(三)加强防腐倡廉。要加强城乡规划领域廉政建设,深入开展防腐倡廉教育,牢固树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理念,进一步营造廉荣贪耻的良好氛围。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城乡规划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要求,制定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处分办法,并定期或不定期会同纪检、监察、城管、国土等部门对擅自修改规划、改变用地性质、提高容积率、更改规划条件、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介代办等行为进行检查,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移送纪检、检察等部门追究违法、违纪责任。
各县、管理区要依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O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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