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规划目的
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重点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及城镇发展用地需求,统筹城乡土地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和土地用途管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为汕尾市城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二)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3、《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43 号);
5、《关于印发〈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9〕198 号);
6、《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核查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电〔2010〕30号);
7、《关于市县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0〕207号);
8、《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4-2010);
9、《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T1021-2009);
10、《广东省汕尾市土地利用规划(2006-2020 年)》;与本规划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和部门、行业规划。
(三)规划范围
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为汕尾市城区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包括新港街道、香洲街道、凤山街道、红草镇、马宫镇、东涌镇和捷胜镇,土地总面积 28266公顷。
(四)规划期限
本规划以 2009 年为规划基期年,规划期限为 2010-2020 年,其中规划近期目标年为 2015年,规划远期目标年为 2020 年。
二、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一)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在保障城市生态安全和基本农业生产前提下,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至 2020 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 2652公顷。规划期间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不低于 559公顷。 严格控制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规模。至2020年,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控制在 3677 公顷以内,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控制在 1258公顷以内。
(二)严控建设用地规模
结合汕尾市城区区位状况、资源条件和发展目标,按照经济合理和因地制宜的原则,优化建设用地布局,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至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 9119 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6052 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4578公顷以内。
(三)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严格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给汕尾市城区的各项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从根本上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控制建设用地利用程度、建设用地投入强度以及建设用地利用效益指标,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益。
1、建设用地利用程度指标
至 2020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 109平方米/人以内。
2、建设用地投入强度指标
至 2020年,单位建设用地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67 万元/公顷。
3、建设用地利用效益指标
至 2020年,地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08 万元/公顷,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增加值达到 319万元/公顷。
(四)加强土地整治
1、补充耕地
至 2020年,全区通过土地开发、坡度 25 度以下园地山坡地改造等方式补充耕地,补充耕地义务量为1258公顷。
2、加大“三旧”改造力度
加大“三旧”改造力度,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提高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至 2015 年,改造旧城镇、旧厂房和旧村庄规模为 135公顷,其中旧城镇改造面积为 63 公顷,旧厂房改造面积为38公顷,旧村庄改造面积为 34 公顷。
3、建设用地整理
推进建设用地整理,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至 2020 年,全区建设用地整理面积为 17 公顷。
三、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一)允许建设区
全区划定允许建设区面积为 6052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为21.41%,主要分布在香洲街道、凤山街道、新港街道、红草镇和东涌镇。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
2、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4、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
(二)有条件建设区
全区划定有条件建设区面积为 1202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25%,占 2020 年全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 19.86%,主要分布在红草镇、马宫镇、东涌镇和捷胜镇中心区周边。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村土地整治规模已完成,经评估确认拆旧建设用地复垦到位,存量建设用地达到集约用地要求的,区内土地可安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3、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禁止建设区
将汕尾市城区内的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占用的其他区域划为禁止建设区,包括宝楼水库、赤岭水库、琉璃径水库和赤沙水库水源保护区及地质灾害危险区等。全区划定禁止建设区面积为412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 1.46%,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范围详见《汕尾市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 年)编制说明》附表一。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
(四)限制建设区
将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以外的区域,包括规划期间拟改造为农用地的建设用地划为限制建设区。全区划定限制建设区面积为 206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 72.88%。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发展农业生产,开展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2、区内禁止城、镇、村建设,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