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和《中共平湖市委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有效投入攻坚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平委发〔2013〕10号)等规定精神,依法、有效处置闲置土地,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管理和利用水平,促进有效投入,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土地资源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为目标,遵循“以用为先、依法处置、分类处理、集约利用”的原则,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要求。通过强化土地闲置费征缴和依法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等措施,形成节约集约用地的倒逼机制。切实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坚决遏制土地投机行为,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
二、认定标准及处置程序
(一)认定标准
1.未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同意,超过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文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闲置日期自合同或批文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次日起算。
2.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文,自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闲置日期从合同或批文规定生效日期的次日起算。
3.已动工开发建设的,但开发建设的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足立项批文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闲置日期自中止开发建设的次日起算。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处置程序
1.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用地年限以及闲置时间、闲置面积和闲置原因等情况,建立涉嫌闲置土地“一宗一册”基础台账,并送达各镇街道。
2.各镇街道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基础台账,逐宗进行实地核查,如发现遗漏的一并进行核实,将核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市国土资源局,并在查明闲置原因的基础上,对拟处置的闲置地块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处置申请。
3.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反馈结果和处置申请对闲置土地进行复核,涉嫌构成闲置的,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会同所在镇街道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构成闲置土地事实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并会同所在镇街道送达土地使用权人。
4.对确认的闲置土地,由所在镇街道根据闲置土地的实际情况,与土地使用权人确定初步处置方案,采取限期开工建设、退出土地使用权等措施盘活闲置土地。初步处置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批准。
5.处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及相关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其中,协议收回闲置土地的,由所在镇街道负责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收回协议》,协议签订生效后报市政府批准注销原土地相关手续。
三、处置政策
(一)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直接造成的闲置土地,按以下规定处置
1.土地闲置未满一年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发出《限期开工建设通知书》,抄送所在镇街道,由所在镇街道督促其限期开工建设。
2.土地闲置已满一年未满两年,但土地使用权人有能力开发建设,并且土地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市国土资源局在发出《限期开工建设通知书》督促开工建设的同时,征缴土地闲置费,并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明确违约责任。土地使用权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开工建设。《建设工程许可证》超过规定期限的,要重新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并按新的规划要求按时开工建设。如规划要点调整的,要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充合同。土地使用权人无能力开发建设,主动退出土地的,由所在镇街道按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形成有偿收回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发文收回土地使用权。
3.土地闲置满两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原享受重点项目扶持优惠政策的,应当收回已经享受的优惠金额。对依法无偿收回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镇街道履行相关程序,报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后,撤销相关批准文件、注销土地登记。对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二)因政府、政府部门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土地使用权人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市国土资源局调查属实的,按以下规定处置
1.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明确违约责任。延长动工开发期限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算最长不超过一年。
2.协议有偿收回。按照“用地单位自愿”和“合理补偿”的原则,由所在镇街道与土地使用权人就补偿标准、支付方式和期限等协商确定补偿方案,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费用由所在镇街道承担。
3.置换土地。因规划等原因造成闲置的,可为土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同时办理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4.其他方式。根据实际的闲置情况也可确定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等其他的处置方式。
(三)明确土地闲置费征缴标准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每年每亩一万元的标准征缴土地闲置费。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每年每亩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金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经营性用地和其他用地,每年每亩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金的百分之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3.已开发建设面积不足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足立项批文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建设用地,根据供地方式分别按上述标准征缴闲置费。
(四)加大土地闲置费征缴力度
市国土资源局在认定的闲置土地报市政府批准后,应及时将《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会同所在镇街道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对拒不签收的土地使用权人,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送达。土地闲置费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准并负责征缴。
市国土资源局向土地使用权人送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时,应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责令土地使用权人限期缴纳。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时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征缴的土地闲置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缴入平湖市财政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由市财政在全市范围内统筹使用,一律不得返还土地使用权人。市财政、国土资源、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管工作。
对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地块,相关部门要停止办理项目建设、抵押融资等手续,待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方能按规定办理各项审批手续。被认定有恶意囤地、炒地等情况的土地使用权人,在闲置土地未依法处置完毕前,不得再申请新建项目用地,也不得再参与本市土地“招拍挂”出让活动。
四、组织领导
(一)明确责任分工。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镇街道要配合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做好土地使用情况的巡查和闲置土地的核实等工作,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建立闲置土地基础台账,做好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及闲置费的征缴工作;市地税局主要负责土地使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征缴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各项资金的划拨结算,同时加强对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银行不得为闲置土地进行抵押;市检察院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闲置费的征缴力度;市法院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闲置土地收回处置等;其他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认真研究政策,积极主动参与,配合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监督考核。将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绩效考评和“两退两进”考核。对处置不到位的镇街道,暂停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对处置得力、闲置土地盘活利用率高的镇街道,优先安排用地计划。
(三)狠抓工作推进。各镇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全力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6月15日前,市国土资源局要建好完备的闲置土地基础台账,并送达各镇街道。6月30日前,各镇街道要完成实地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反馈市国土资源局。7月15日前,市国土资源局要根据反馈结果及时完成复核认定,并发出《闲置土地认定书》。8月30日前,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必须落实处置方案。根据处置方案,市级相关部门应会同各镇街道认真落实具体工作措施,以确保全市现有闲置土地处置到位。
下页附件:1.闲置土地处置申请书
2.平湖市国土资源局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3.平湖市国土资源局闲置土地认定书
4.平湖市国土资源局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
5.平湖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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