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平稳、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嘉峪关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土地供应管理
(一)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改、规划等部门定期编制供地计划,经市政府审查、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发布。
(二)土地供应应当采用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但是法律法规及国家颁布的行政划拨项目目录规定可以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除外。
(三)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在短期内使用的工程建设施工用地、施工中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勘察、地质勘查过程中的用地,可以按照临时用地审批供应。
(四)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的办公生活、仓库、硬化晾晒场、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等按照设施农用地审批供应。
二、加强土地储备管理
(五)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进入工业园区的建设项目,需提交《项目入园通知书》),发改、规划、建设、工信委、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不得提前审批、核准。
(六)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下列国有土地必须进入土地储备库后,依法进行供地:
1.旧城改造区块、城中村改造、行政事业单位搬迁、企业改制和出城入园需盘活的存量土地;
2.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3.新增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
4.依法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
5.原土地用途变更为经营性的用地;
6.二级市场交易中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土地;
7.市政府指定要求收购储备的土地。
(七)拟收购的土地由市土地收购储备经营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编制收购储备方案,报市土地收购储备经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八)土地收购储备采用货币收购、合同收购、规划红线控制等方式进行,有计划地公开出让或以地融资,做到“统一征收、统一储备、统一供应”。
(九)按照“先造环境后卖地”的思路,加大对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整理,按规划完成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变“生地”为“熟地”,增强储备地块市场吸引力,不断提升土地价值。
凡征地、拆迁、管线迁移和未达到“三通一平”的土地,原则上不得出让。
(十)土地储备资金运作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具体收购、储备、开发等资金运作和管理,由市储备中心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一)统一收购储备补偿标准。收储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以土地使用权补偿作为主导方式的,按照土地原用途正常划拨权益价格补偿,地上建(构)筑物按照评估基准日的重置价格给予成新率修正进行补偿;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房地产所有权证》的建(构)筑物补偿作为主导方式的,按照房地产登记用途评估价格补偿(应扣减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的税费)。
储备出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以土地使用权补偿作为主导方式的, 按照土地原用途正常市场价格补偿,地上建(构)筑物按照评估基准日的重置价格给予成新率修正进行补偿;以地上建(构)筑物补偿作为主导方式的,按照房地产登记用途评估价格补偿。
土地、房产评估由储备中心委托具有土地、房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其评估结果由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确认后方可实施。
(十二)经市政府批准,土地收购储备可采取单独收购储备或向商业银行进行贷款,用于土地的收购、储备、前期开发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