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发展,要把加快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作为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农业强省和旅游强省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建立由省委农工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省旅游局、省畜牧食品局等部门组成的四川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省委农工委、农业厅、省旅游局共同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农业厅负责处理具体事务,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和制订我省关于推进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相关政策、争取相关项目资金支持、研究部署重大活动和工作措施,总结省内外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经验和做法,因地制宜,示范推广,发挥典型带动作用,扎实推进我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协调服务。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对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农业、旅游部门要牵头联合有关部门编制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农业部门要把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纳入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整体布局,扶持和培育主导产业;旅游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和宣传营销,有效争取国内外客源;财税部门要加大对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扶持力度;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支持重点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景区(点)相关乡镇、建制村的农村公路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开通城市到旅游景区(点)的客运线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旅游特色村庄建设的指导,加大对旅游特色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投入;林业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共同加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景区(点)及周边的生态景观建设和环境保护治理;扶贫部门安排相关扶贫项目和资金,要向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贫困村倾斜;文化部门要积极创新策划宣传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演艺产品,利用文艺下乡机会到重点景区(点)演出,营造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良好发展氛围;工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并推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完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市场监管和服务机制,维护良好的乡村旅游市场秩序;卫生、食品监督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水利、电力、通信、广电等部门要着力加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景区(点)的饮用水、供电、通信设施等建设;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推动有关部门落实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景区(点)公共消防设施等安全设施建设,依法对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积极支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
(三)加大投入力度。各地要将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布局,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加快建立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和社会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充分利用规划、扶贫、环境保护、培训、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支持政策,统筹利用相关资金,加大投入力度,支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农村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向符合条件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项目倾斜。
(四)完善政策支持。对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点)、魅力乡村和精品景区实行以奖代补,给予扶持发展资金。放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服务业企业的经营范围,除涉及前置审批和法律明令禁止的外,允许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支持优化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品结构,对新兴的特色乡村旅游产品,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并且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积极予以登记注册,先行先试。对新开办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项目,工商、卫生等部门免收办证费用。对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精品农家乐、精品休闲农庄、五星级乡村酒店免收标牌费,用电、用水、用气分别按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实行。
(五)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提供信贷支持,适当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适度降低旅游企业贷款准入门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加大对农户经营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项目的扶持力度,凡是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对象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予以贴息。积极进行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农户以房屋、土地、果蔬园等入股,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贫困地区可将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纳入扶贫开发贷款扶持范围。鼓励社会资本及各类经济实体投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景区(点)、旅游项目、商业网点以及服务接待、交通运输等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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