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交易制度
(八)规范土地出让信息发布
土地出让公告应当于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土地出让结果必须在招拍挂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招拍挂出让土地公告及土地出让结果除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地方或者省级主流媒体上公开发布外,应当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四川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和阿坝州政府门户网站、阿坝州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公开。
(九)完善土地出让交易环节
全州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原则上统一纳入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各县有条件自行组织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可依法自行组织出让;因情况特殊不纳入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由县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请示,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十)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管理
土地出让成交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出让人应当终止供地、不退还定金。土地出让合同应当严格约定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价款及缴纳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出让价款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年,可一次性付款或者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且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四、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监督管理
(十一)严格实行土地出让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县要建立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提醒、备案制度。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时缴纳的外,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及违约金的,不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通过地方基金预算安排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也不得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奖励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更不得以任何方式让企业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
(十二)规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调整
1.土地出让后,原则上不允许调整既定规划条件,确需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指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由政府常务会后审议同意,规划建设部门按相关规定出具新的规划条件,国土部门按新的规划条件完善用地手续。国土部门未完善用地手续前,相关部门不得为用地单位办理下阶段审批手续。
2.调整前和调整后的内容必须在批准调整后5日内由规划建设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十三)加强土地供后监管
1.土地供应后,国土部门要及时将已供应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出让价款、容积率、开竣工时间等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2.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监管,国土部门要对已供土地的开工、竣工、开发建设进度等情况实施动态巡查,对未按期开工、竣工的要查明原因,及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监测、更新已供应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
3.国土部门应当对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日期,提醒用地单位(个人)在约定的开竣工日期按时开竣工。对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日期的,应当查明原因并依法处理后,相关部门方可办理完善下阶段审批许可手续。凡因用地单位(个人)自身原因造成未能按时开竣工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约定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四)加大违法违规违约用地查处力度
1.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对政府及政府部门原因闲置的土地,加快对存在问题的处置力度,争取早日动工建设;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理。
2.加大土地出让价款追缴力度。国土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土地供应及价款缴纳台账系统,对到期应缴未缴的发出限期缴款通知书,及时征收入库。因企业自身原因欠缴的,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取违约金。
(十五)坚决查处违纪违法出让土地行为
国土、规划建设、财政、监察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为重心,针对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确定及其执行情况、竞买条件的设置、出让方式的选择、出让底价的确定、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等重点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坚决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阿坝州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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