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和《中共雅安市委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的实施意见》(雅委发〔2014〕16号)精神,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结合雅安市实际,现就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全省深化农村改革推进会、市委三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以灾后恢复重建为契机,以农民增收为核心,以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合法财产权为出发点,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规范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产权管理,为我市农村改革发展奠定坚实有力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中共雅安市委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的实施意见》(雅委发〔2014〕16号)要求,结合灾后农房重建工作实际,积极稳妥在雨城区、石棉县、汉源县开展农村房屋所有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力争2015年底完成试点,并全面推广。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登记。
(二)自愿申请原则。由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主体提出书面申请,登记房屋所有权。
(三)先地后房和房地一致原则。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先地后房原则,申请人应在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明,确保房屋和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房屋用途和审批用途一致后,方可申请办理房屋登记。
(四)便民原则。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立足于为申请人服务。
四、登记范围
(一)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它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申请房屋登记。
(二)下列房屋不予办理房屋登记:
1.违法建筑或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
2.临时建筑或危房;
3.房屋权属不清楚或有争议的;
4.村民将宅基地及住房出售后再建的房屋;
5.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报登记一处以外的其他宅基地上房屋,累计面积超过国家标准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明确登记中的相关事宜。
1.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的条件。
(1)应具有上盖;
(2)应有围护物;
(3)结构牢固,属永久性建筑物;
(4)层高在2.2米及以上;
(5)可作为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2.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建筑面积的认定。
房屋登记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国土、规划部门批准的建房面积,超建的面积必须经国土、规划部门依法处理后按处理结果进行登记,并在产权证的附记中记载描述。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修建的房屋,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可按现有实际宅基地使用权上的房屋现状办理房屋登记。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超出部分按当时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后,可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至今未处理的,不予登记。
3.集体土地上房屋用途及分类。
住宅: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
商业用房:租赁经营用房、餐饮用房、宾馆用房等。
公共设施或公益用房:公共基础设施用房、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用房等。
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和场镇规划范围内新建房屋的用途应与相关部门批准的房屋用途一致;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取得土地并建设的房屋,其房屋用途应与国土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一致。
确定房屋登记用途应以批准的土地用途为准。
4.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利人主体身份的认定。
进行房屋登记时,应向依法批准的权利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严禁城镇居民取得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继承取得除外)。对确因外出求学、服兵役等特殊情况,其户籍现仍在学校或部队集体户的,初始登记中应将其作为房屋所有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