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划修改的程序与提交的资料
(一)规划修改的程序
1.申请与初步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请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办转办的文件,组织工作人员现场论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市级权限内的规划修改事项,如涉及到基本农田、追加规划指标的,应参照省级权限办理,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请示。
2.开展评估。委托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编制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是否有必要对原规划进行修改的意见。对经评估不同意修改规划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市人民政府上报评估结果并函复县级人民政府。
3.修改规划。对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委托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规划修改方案进行审查。
4.规划审批。修改后的规划成果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报省国土资源厅预检,预检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5.信息公开。规划修改成果批复实施后由规划编制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或张贴布告、设立公告牌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6.备案与归档。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凭批复文件送修改后的规划成果(4套)、光盘2张到市规划修编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并分送省、市、县归档。
7.数据库。修改后的规划成果批复实施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规划数据库汇交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信息中心存档。
(二)规划修改提交的资料
1.申请与初步审查提交的资料:①申请修改规划的请示文件;②附件(包括规划调整的相关依据文件、纪要、意见等及规划修改的简要说明);③相关图件(包括标注项目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地形图、城市规划部门图件等)。
2.评估审查提交的资料:实施评估报告及相关附件资料。
3.修改方案审查提交的资料:①初步审查意见;②实施评估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③规划修改方案及县人民政府审查意见;④附件。
4.规划审批提交的资料:①申请批复的请示文件;②规划修改成果(包括初步审查意见、实施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规划修改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县人民政府审查意见、修改后的规划成果及附件);③听证纪要与公示材料。
5.数据库存档提交的资料。更新后的数据库及失量图。
六、组织形式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评审委员会(另行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评审委员会一般采取会议方式审议规划调整与修改事项;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同意,也可以会签、函审等方式审议规划调整与修改事项。
七、其它相关要求
(一)经依法批准的规划调整的相关图件、资料(调规图纸须标注项目名称与面积)直接作为用地报批的依据;修改方案中的项目报批,图件由原批准机关规划修编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方可作为报批依据。
(二)规划数据库更新的有关问题以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规定为准。
(三)省级权限内的规划调整与修改,按照部、省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与管理,积极引导建设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内选址,严禁频繁修改规划,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管控作用,对确须调整或修改规划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内容与程序执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与管理的指导、监督与检查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其内容与上位规定如有冲突,以上位规定为准,上级若有新的文件规定,则相应执行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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