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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6年03月15日 16:36来源:益阳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属驻益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湘国土资发〔2014〕5号),结合益阳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进一步加强资源整合,充分发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效益。

2.坚持统筹规划的原则。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科学制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统筹安排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等用地规模和布局,总体推进村庄改造、产业发展、公共事业、农田水利、生态保护等建设。

3.坚持建管分离的原则。实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建设管理与项目监督管理职责相分离。

4.坚持权责对等的原则。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者行使权力与履行职责相适应,实行权责挂钩、利责同担。

5.坚持群众参与的原则。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申报和实施、规划设计及变更、工程验收,必须真正实现整治前群众同意、整治中群众参与、整治后群众满意。

(二)工作目标

1.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通过对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和未利用的土地开发整理,对生产建设破坏和自然灾害损毁或污染的土地进行治理修复利用,集中连片推进土地平整和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生态防护等建设,改善耕作条件,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努力实现“田成块、林成网、旱能灌、涝能排”。

2.提高现代农业发展水平。通过土地综合整治,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引导土地向种田能手、农业企业、家庭农场等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3.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账管理、统筹安排、各计其功”的原则,整合各类涉农资金用于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形成规模效益。通过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规整治的方式,改造一批旧村镇,建设一批新村镇,实现布局优化、道路硬化、村庄绿化、环境美化。

4.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法制化。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政策法规,进一步规范程序,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纳入法治轨道,彻底扭转工程质量和项目资金监管不到位、群众不满意的局面。

二、理顺建设管理体制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按照“市监管、县主管、乡实施”的管理模式进行。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建管分离、权责对等原则,分别建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两级工作平台,即各区县(市)政府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统筹发展工作平台和各乡镇政府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平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实施省、市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选址、工程测量、规划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工程实施、变更设计、工程验收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实施管理和矛盾调处等工作,对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进行现场核实和初审,负责本辖区内项目规划设计调整后的施工监管和项目的工程初验,负责项目竣工后的成果移交和工程后期管护的监管。

三、强化项目监管

(一)完善项目申报程序。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由乡(镇)、村自愿申请,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时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发改、水利、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进行论证,按照省、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下达的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统一组织项目申报。国土资源部门及时按有关规定组织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踏勘、核实、论证,并根据论证意见纳入省、市级项目储备库,按照项目立项相关法定要求和程序立项。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不得审批立项。

(二)加强项目招投标监管。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依法招标,统一聘请列入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进行评标,统一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招标公告等招标信息,按规定推进电子招投标,实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逐步推进电子评标,减少人为因素。对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工程设计和工程性质要求滥设乱划标段、规避或虚假招投标、委托无资质中介机构代理招标、设置违规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违规发布招标公告、变相压低标价套取项目资金的,取消其今后申报土地整治项目资格并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招标人出具的招标文件资料,须报送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审查备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国土资源、财政及有关部门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中标结果经有关部门确认后要按照规定公示,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三)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立部门、监理单位、基层群众三位一体的监督机制。一是建立项目巡查监督机制。由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参加,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二是建立村民质量监督制度。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选项目区村民代表监督员,按照项目的大小由3-5人组成村民质量监督小组,所有项目规划设计的编制、变更和工程验收都必须经村民质量监督小组签字认可后才能申请和上报。三是进一步完善项目公示制度。所有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内容、质量要求、施工进度、完成时限、监督举报电话以及规划设计变更等都必须挂牌公示或公告,充分尊重和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评价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项目所在地党员、群众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监督管理作用。四是落实项目责任制。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规定负相应责任。严格落实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负责人工程项目责任终身制。

(四)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管。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资金进行总体预算和统筹,下达年度项目建设计划,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拨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结余资金滚动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及相关支出。建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每年12月31日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将当年市人民政府分配的项目资金和项目实施管理情况报送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直接效益分析等情况。抓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审计监督,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

(五)加强对工程预决算的管理。根据《益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益监〔2013〕2号)精神,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概(预)算、决(结)算要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工程预(决)算审计,并实行分级负责。

(六)严格项目验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和项目初验,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验收。其中,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会同农业行政部门共同进行。验收不合格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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