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第十条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按区政府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含果树、水面养殖补偿,不含坟墓及建(构)筑物补偿)按相关规定执行。高优绿化苗木、高优果苗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按时交地奖励15000元/亩;鱼塘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清理完毕的,给予按时交地奖励5000元/亩;普通果树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按时交地奖励3000元/亩。
2.土地分户丈量误差按项目总用地面积2%计算征地补偿款,由实施单位包干,费用纳入征地成本。
土方回填面积按项目总用地面积10%,补偿标准5000元/亩计算补偿款由实施单位包干,费用纳入征地成本。
3.坟墓补偿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金斗”墓补偿标准1000元/座、土墓1500元/座、水泥墓2500元/座。
4.对35户以上宗亲、自然村共有的建国前的古墓,按“金斗”墓300000元/座、土墓350000元/座、水泥墓400000元/座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包干补偿。
5.关于征地红线范围内坟墓集中迁移经费补助问题。
项目征地拆迁红线范围内的坟墓需集中迁移安置的,由项目所在村居提出集中迁移安置申请,经征迁实施单位审核同意后,由项目所在村居负责落实集中迁移与安置。实行集中迁移安置的坟墓,每座坟墓在执行征收补偿方案标准的基础上另行补助500元经费,坟墓集中迁移安置补助经费统一由征迁实施单位从征地经费中列支,由项目所在村居包干,专款用于坟墓迁移安置。
第十一条 对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或已向原龙海市有关部门缴纳相关费用,但因规划调整至今未建的个人建房用地、企业用地及批多建少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企业用地补偿(含征地补偿、土方回填费用补偿及缴交税费):
(1)蓝田、步文、碧湖、朝阳、景山等街道国有出让用地按20万元/亩补偿,郭坑镇国有出让用地按18万元/补偿;(2)国有划拨用地的按16万元/亩补偿;(3)使用集体土地按14万元/亩补偿。
2.个人用房用地补偿(含征地补偿、土方回填费用补偿及缴交税费)220元/平方米。
第三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 住宅、店面征收补偿安置
1.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房屋结构按下表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南部片区范围内(含蓝田街道、步文街道、碧湖街道和景山街道的西坑社区及梧桥社区的辖区范围)北部片区范围内(含朝阳街道和景山街道除西坑社区及梧桥社区的辖区范围)
备 注1.以上补偿价格均包括土地、建筑物等;
2.结构是指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
南部片区被征收店面货币补偿标准
适用范围:含蓝田街道、步文街道、碧湖街道和景山的西坑社区及梧桥社区的辖区范围
备注在通知征收规定时间30日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店面可安置面积一次性给予1600元/平方米的奖励。
北部片区被征收店面货币补偿标准
适用范围:含朝阳街道、郭坑镇和景山街道除西坑社区及梧桥社区的辖区范围
备注在通知征收规定时间30日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店面可安置面积一次性给予1600元/平方米的奖励。
2.安置房初装标准为:安置房室内房间砖砌隔墙,室内安装房间门,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地面为水泥砂浆找平层,进户门为双框单扇防火防盗钢制门,店面外门为彩钢卷帘门。
3.选择店面产权调换的原则上不予扩购。因结构原因,安置店面超过面积按市场价购买。
4.选择住宅产权调换面积置换店面的,按住宅产权调换面积与外街店面一层建筑面积(即套内面积加上公摊面积)3:1、住宅产权调换面积与外街店面二层建筑面积(即套内面积加上公摊面积)1.5:1的比例进行置换;住宅产权调换面积与内街店面一层建筑面积(即套内面积加上公摊面积)2.5:1、住宅产权调换面积与内街店面二层建筑面积(即套内面积加上公摊面积)1.3:1的比例进行置换住宅产权调换面积置换。店面安置原则上不允许超面积购买,但对于已用住宅产权调换面积全面积置换店面的被征收户,由于店面房源结构原因仍存在住宅产权调换面积不足的情况,超出面积按市场价购买。
选择住宅产权调换面积置换非人防车位的,根据被征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以0.8∶1的标准给予产权调换(车位面积包含公摊);选择住宅产权调换面积置换人防车位(不可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根据被征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以0.6∶1的标准给予产权调换(车位面积包含公摊)。
5.外街店面是指沿省道、市政道路的店面;内街店面是建区前已建成的镇主干道(人民路、大众路等)及沿村主干道的店面。
6.被征收住宅、店面装修部分按下表标准给予补偿(按有效建筑面积计算)。
类别补偿标准主要特征
一类800外墙面条砖贴面或涂料;地板为石板材、高级钢砖、木地板;内墙面为高中级粉刷、高级涂料、木质墙裙;天棚为木吊顶或高级贴板、四周贴角线、带灯座;入户门为实木门或双层防盗门,铝合金窗外加不锈钢防盗网,阳台有不锈钢防盗网;厨房、卫生间地板为石板材或防滑地板砖,全瓷砖墙面;卫生洁具、电气设备齐全。
二类700外墙面条砖贴面或粉刷;地板为钢砖;内墙面为涂料粉刷、瓷砖墙裙;天棚涂料粉刷;入户门外加铁门,铝合金窗加铁栅、阳台铁制防盗网;厨房、卫生间地板为防滑地板砖,局部瓷砖墙面;卫生洁具、开关插座齐全。
三类600外墙面为局部条砖贴面、水泥砂浆粉刷或机砖勾缝;地板为普通地板砖(含斗底砖);内墙面、天棚为普通粉刷;入户门外加铁门,门窗齐全;厨房、卫生间地板为普通地板砖,墙面为普通粉刷;卫生洁具、开关插座齐全。
四类500外墙面无装修,地板为水泥砂浆找平;内墙面、天棚为白灰抹平(无涂料);门窗齐全;厨房、卫生间地板为水泥砂浆找平、墙面为白灰抹平;水电具备。
五类300外墙面无装修,地板为水泥砂浆找平;内墙面、天棚为水泥砂浆抹平;厨房、卫生间地板为水泥砂浆找平、墙面为水泥砂浆抹平。
六类0无装修房屋。
备 注(1)主要特征中有两项条件不具备的,套用类别下调一档;
(2)按每层具体装修情况区分类别。
(3)在国道324(迎宾路)、国道319沿线(九龙大道)、北环城路、工农路、人民路、大众路两侧第一列其他结构店面装修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集体用地上的生产及配套建筑物的货币补偿
1.生产及配套建筑物安置补偿一律执行货币补偿,补偿后建筑占地一律收回,不再领取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按下表执行。
生产及配套建筑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2.临时建筑物按下表标准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3.构筑物、附属物按下表标准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4.村社自筹资金建设的集体所有设施补偿标准(生产性用房可参照本条款):
(1)村主干道含水渠(砼厚度10cm以上的)100元/平方米;无水渠的(砼厚度10cm以上的)80元/平方米;单独条石结构水渠50元/米。
(2)水泥电线杆含电线、电缆和迁移费用500元/根;木电线杆、石电线杆含电线、电缆和迁移费用200元/根。
(3)自来水给水管网(Ф100 -150mm)含迁移费用及自来水损失按150元/米。自来水给水管网(Ф150mm以上)含迁移费用及自来水损失按200元/米。
5.征迁用地红线范围内铁塔基站的搬迁拆除由中国铁塔公司负责,可按下表标准补偿相关迁移及损失费用。
第十四条 对实施方案所列货币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同一估价机构对被征收房、安置房的市场价同时进行评估,评估价格经征收当事人认可的,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征收当事人对评估价格仍有争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方案的实施。经评估确定货币补偿价格的,不予享受本实施方案有关的保障、奖励、补助、照顾购买、优惠性扩购及涉及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搬迁补助 临时过渡
第十五条 房屋搬迁补助
1.搬迁过渡期限: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
2.搬迁过渡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征收人按标准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3.搬迁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下表标准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下表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补助费。
第五章 优惠奖励与补助
第十六条 住宅房优惠、奖励与补助
1.征收被征收人持有合法批建手续的唯一住宅房屋(指符合农村村民“一户一宅”政策的 ),选择产权调换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照顾购买安置房。属总一层的房屋,照顾购买安置房的面积不得超过认定补偿安置面积的1倍;属总二层的房屋,照顾购买安置房的面积不得超过可认定补偿安置面积的0.5倍。总层数三层以上(含三层)的房屋,其所有建筑面积均不享受照顾购买面积。属总一层的,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结构货币价格的50%给予奖励;属总二层的,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结构货币价格的25%给予奖励。对无违章建筑的被征收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幢。
2.凡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在通知征收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可安置面积奖励100元/平方米,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可安置面积奖励1600元/平方米。超过通知征收规定期限但在征收通告的征收时间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可安置面积奖励50元/平方米,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可安置面积奖励200元/平方米。
3.凡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通知征收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临时安置补助费在8元/平方米·月的基础上,给予奖励7元/平方米·月。选择货币补偿的,在通知征收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一次性发放6个月8元/平方米·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7元/平方米·月的奖励。
4.常住户年龄70周岁以上的被征收人,每人领取一次性老人补助2000元;残疾人可凭全国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次性领取补助费,一级残疾的2000元、二级残疾的1800元、三级残疾的1500元,精神残疾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00元;低保户、特困人员、革命“五老”人员、烈属等每户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同一补助对象可以享受不同补助项目,但同一补助项目只能领取补助费一次)。
5.因征收造成店面的停业损失,征收人应按被征收店面的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6个月50元/平方米·月的停业损失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农村住宅未经批准更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按更改的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100元/平方米的停业损失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
6.被征收人年龄70周岁以上及低保户、特困人员、革命“五老”人员、烈属等,在通知征收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年龄70周岁以上的给予8000/人一次性自行过渡奖励;低保户、特困人员、革命“五老”人员、烈属给予10000元/户一次性自行过渡奖励(同一奖励对象只能领取奖励一次,不重复享受)。
7.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可享受下列居住条件保障措施(发生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不予享受):以户为单位,符合应安置条件的家庭人口3人以下(含3人),被征收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可以补足安置房建筑面积至45平方米,不补差价;符合应安置条件的家庭人口4人以上(含4人),被征收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可以补足安置房建筑面积至60平方米,不补差价。因结构差等原因需适当扩购的,超出部分在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按安置房源回购价的50%予以购买,超出20平方米以上的按安置时安置房源市场价购买。具体认定和安置保障办法按照区政府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十七条 阁楼的补偿标准(以阁楼的底层层高不低于2.4米为前提)
1.阁楼楼层层高在2.2米以上部分,按楼地板投影面积计算安置面积;
2.阁楼楼层层高在2.2米以下1.8米以上的部分按楼地板投影面积50%给予补偿。
3.阁楼楼层层高低于1.8米,按2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不计安置面积。
4.被征收房屋阁楼权属及面积认定参照第七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阁楼层高是指从阁楼地板至屋顶面的垂直距离。
阁楼的底层层高是指从房屋地板至阁楼地板的垂直距离。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搬迁后,必须保持原房的完整性,主体建筑及门、窗、屏、阁楼等建筑材料不得拆除。
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征收前的水、电、电话(含宽带)、有线电视等存在欠费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补交;需要办理迁移手续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
第二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两证”(含权属证件)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由征迁实施单位统一收回存档,及时移交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注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书证材料,获得超规定补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法追回已获得的超规定补偿,被征收人拒不执行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依法强制征收,超过征收期限签订协议搬迁腾房或房屋被依法实施强制征收的,不予享受本实施方案有关的保障、奖励、补助、照顾购买、优惠性扩购及涉及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故意扰乱征收工作正常秩序,煸动闹事,损坏和哄抢财物的,辱骂、殴打或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经漳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后由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三年。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解释权归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