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溆浦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2019年04月30日 10:42 来源:溆浦县人民政府

一、溆浦县县城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单位:元/亩)

溆浦县县城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二、溆浦县县城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单位:元/亩)

溆浦县县城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说明:1.被征土地上种有各种作物的,酌情补偿;

2.撂荒田土均不予补偿;

3.如有生产辅助设备,可按实际造价另计补偿;

4.符合农业结构调整规定,在水田、旱土上栽种其它经济做物或进行水产养殖的,按实际栽种或养殖的靑苗种类进行补偿。

三、溆浦县县城规划区成片果树、茶树等经济作物补偿标准(单位:元/亩)

溆浦县县城规划区成片果树、茶树等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四、溆浦县县城规划区成片用材林补偿费标准(单位:元/亩)

溆浦县县城规划区成片用材林补偿费标准

五、征收范围内零星树木、竹类、果树、经济林、苗木、花卉的青苗补偿标准

1、征收范围内零星树木、竹类青苗补偿标准(元/株)

征收范围内零星树木、竹类青苗补偿标准

2、征收范围内零星果树、经济林类青苗补偿标准(元/株)

征收范围内零星果树、经济林类青苗补偿标准

3、征收范围内零星苗木、花卉青苗补偿标准(元/株)

征收范围内零星苗木、花卉青苗补偿标准

注:1.表中未列的零星苗木、花卉,视其生长状况,参照以上标准补偿。

2.盆栽苗木花卉不予补偿。

六、溆浦县县城规划区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溆浦县县城规划区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注:1.有碑或修建罗围的按以上标准补偿;没有碑或修建罗围的,不得给予碑和罗围补偿。

2.坟墓补偿以实际挖掘为依据。

3.无坟主的由征收单位代迁或作深埋处理。

4.可整棺抬迁的另加3800元/冢棺木搬迁费。

5.属合葬的按同类型标准提高50%执行。

6.自行安置的另加2000元/冢,迁入公墓区的不予安置。

七、生产生活设施及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生产生活设施及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1

生产生活设施及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2

注:1.凡属非固定性生产或生活的设施(包括炉灶、装配式水池、非固定猪槽、活动水泥板谷仓等),均不予补偿。

2.房屋四周的屋檐滴水明沟、进屋的踏步、上楼的楼梯均为房屋的必要配套设施,已包括在

房屋的补偿单价中,不再按此表另行补偿。

3.表中未列入项目,原则上视新旧程度,按现行建筑定额直接费的50%—70%予以补偿。  

4.被征土地上废弃不用的生产、生活设施,不予补偿。

5.水池、粪池、排水沟达不到灰、浆砌体要求的,均按各单项标准50%扣减。

6.棺木搬迁及存放一次性补助2000元/具。

八、溆浦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说明

1.房屋层高的划分和测定方法:房屋的层高是指从底层地面到楼层板面的垂直高度,平房以室内地面到檐口滴水高度为准,前后有高低者取平均高度计算;楼房平屋面以室内地面至屋顶天沟地面檐口高度除以层数计算。坡屋面以檐口滴水高度除以层数计算。

(1)钢筋砼框架结构、排架结构屋高的划定:底层的基本高度3.3m,楼层高度3m。

(2)砖混、砖木结构平房的基本高度为不低于2.7m。

(3)简易结构的房屋、构筑物基本层高为2.2 m以上(包括2.2m)。

2.房屋结构类型的划分:主要以基础类型、主体结构(包括墙体、梁柱、楼板、屋面等)为划分依据,不同的结构类型分别套用不同的补偿标准。

3.房屋面积计算: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以有效合法证件为依据,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水平面积计算;突出房屋高度在2.2 m以上的楼梯间、屋顶水箱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阳台,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山墙出檐、悬挑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层高低于2.2 m(不含2.2 m)的不计算建筑面积,适当予以补偿。

4.集中迁建安置、分散迁建安置补偿包括房屋主体建(构)筑物补偿和房屋拆除、旧料堆码、材料运输、房屋四周排水明暗沟、散水、天沟、雨篷、踏步、室内水、电及基础的补偿,不包括“三通一平”和被征收的宅基地补偿。

5.砖混结构的屋顶隔热层、架空层按平均高度计算,0.5 m以下(含0.5 m)的不计算补偿,高度超过0.5 m的,每超过0.1 m按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0元,补偿高度最高不超过1.5 m,超过1.5 m的按1.5 m计算。

6.各类别房屋所确定的补偿标准,以建成的房屋成品为计算标准,不包括装修(饰)补偿标准。

7.在房屋补偿面积有争议时,县不动产登记部门测绘报告所确定的面积为准。

九、溆浦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单位:元/M²)

溆浦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说明:1.以上各类房屋的补偿标准系指拆迁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征收补偿单价。房屋拆迁补偿费按合法建筑面积结合成色进行计算。

2.上述房屋主要特征中的子项目,如有增减,按有关规定增减补偿;层高在上述标准规定的屋高增减10cm以内的,不增加或减少补偿;层高增加或减少超过10cm以上的,每增减10cm,工业用房增减5%,其他房屋增减3%。

3.房屋建筑面积的测量计算按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的标准执行。

4.空心砖结构房屋参照木结构类房屋标准执行。

5.如果对以上补偿标准有异议,可按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

十、溆浦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成色勘估表

溆浦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成色勘估表

十一、房屋装(修)饰补偿项目

1.房屋装(修)饰物从房屋中剥离评估或作价补偿。

2.装(修)饰的范围:房屋外墙面砖,室内墙面仿瓷涂料、墙布,顶面吊顶及灯饰,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砖,室内地板,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窗(含纱窗),各类木质门、窗、金属防盗网、遮阳篷,室内固定家具等生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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